机修厂电气焊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电气焊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条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按规程正规操作。
第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 正确使用作业用具,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所用设备,保证安全运行;各种安全装置、检测仪表,警戒标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第六条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 焊接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备好消防器材,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不得在有煤气管、乙炔管或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场地附近焊接。有特殊情况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八条 高处焊接时除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外,还要有安全措施及地面监护。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烟火,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十条 操作前要细致检查气带有无破损,气带与气瓶、焊枪的连接是否扎紧,气带有漏气、老化、鼓包和变质现象时,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工作结束,应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切断气源,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
第十四条 在上岗期间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违背《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中不熟悉电气焊设备的结构、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焊接产品出现瑕疵或不符合规定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个人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电气焊工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气焊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电气焊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