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丸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条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条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工程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按规程正规操作。
第四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定期定时检查、维护、保养所用设备,保证安全运行;不得随意动用他人的设备、工具,各种安全装置、检测仪表,警戒标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第六条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抛丸机应做好启动前的检查,工作运行过程中,严禁站在抛丸室边上或对着工作运行方向进行清丸操作和观察。
第八条 抛丸机工作运行过程中,严禁打开观察门和抛丸器顶盖。
第九条抛丸机工作时如有异常声响,应按急停按钮,使整机停止工作;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开机;当突发停电时要切断总电源。
第十条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操作。
第十一条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
第十二条在上岗期间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抛丸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抛丸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违背《抛丸机通用作业指导书》操作的,抛丸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不熟悉抛丸机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抛丸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加工产品出现瑕疵或不符合规定的,抛丸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违背设备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车床不清洁,抛丸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抛丸工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未做好个人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的,抛丸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抛丸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赌,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抛丸工故意弄虚作假、隐患真相的,抛丸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