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深刻领会上级精神的同时,把精神要求传达、落实到职工中。
第二百四十二条 配合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年度培训计划圆满完成全各项培训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基层单位组织的业余培训,进行教学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百五十四条 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认真地总结,针对专(兼)职教师的具体表现,基层人员的选送以及学员的学习情况,按制度和规定要求进行严格的考核。
第二百五十五条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高教研水平。
第二百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职工各类学习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数以及考试结果。
第二百五十七条 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二百五十八条 接上级下发的各类培训通知,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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