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小于1.5%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