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煤矿瓦斯排放管理,杜绝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的巷道,由通风管理部门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四)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五)全系统排放瓦斯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值。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在排放瓦斯巷道中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六)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七)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员、电工、工程负责人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
2.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人的;
3.现场(地面、井下)指挥不在现场的;
4.措施规定的人员不齐、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未做到断电、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