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 , 加强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煤矿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煤矿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6.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煤矿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