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1日16时,副队长王益飞组织召开班前会,共19人参加(包括当班带班矿领导刘建军和当班安全员马永明),会上,王益飞安排由曾建武负责,王新龙和马奴亥协助对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液压支架进行移架工作,同时还对其它人员进行了工作布置。
17时30分左右,当班人员陆续入井至各工作岗位,曾建武、王新龙和马奴亥到达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后,开始移动第一副支架(从外向工作面计算)和维护第二、三副支架操作台,21时左右,当班人员开始吃晚饭,21时15分左右,工作面开始进行回采作业。
21时35分,曾建武安排王新龙、马奴亥用利用液压支架吊运位于第一副支架立柱1.5m处的工具箱,马奴亥去操作支架将伸缩梁收回并降低立柱约900mm,曾建武站在支架护帮板正前方位置,面朝支架喊王新龙和马奴亥一起将铁链捆绑在护帮板上,马奴亥刚离开操作台2m,王新龙站在距曾建武30cm的右侧(靠回风顺槽上帮),王新龙看到液压支架顶部的三角形斜梁忽然滑落,喊了声“快跑”!斜梁迅速滑落,砸到曾建武的身上,将曾建武推倒在超前支架前,王新龙和马奴亥赶紧上前,看到曾建武左小腿折弯,右腿伸直,仰面躺着,两人将其扶起,呼喊其姓名,曾建武发出“哎吆!哎吆!”呻吟声。
马奴亥立即到机尾处找到李万军,李万军用喊话器喊“上端头出事了”,当班王益飞、廖彩军等人员从工作面和运输顺槽赶到事故地点,21时46分,廖彩军向调度信息指挥中心汇报说曾建武腿被砸了,现场救援人员用风筒布包裹梯子,将曾建武于22时25分从风井运送到地面,由刘成仕、曾东义(曾建武之子)等5人将其送往托克逊县人民医院,23时30分,经托克逊县人民医院医生确认曾建武已死亡,至此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采用基本液压支架顶梁焊接自行加工的三角形斜梁的方式,作业人员利用液压支架吊运工具箱,下降立柱后导致液压支架顶梁前倾,脱焊的三角形斜梁在重力影响下滑落,将架前作业人员砸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混乱。2021年2月,煤矿在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的情况下对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ZY9000/20/42D型液压支架顶部焊接三角形斜梁,且煤矿未对焊接进行检测和验收;煤矿未按《Z14-2W01综采工作面上端头及超前段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在回风顺槽下帮距离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铰接梁进行巷道支护。
2.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对支护设备进行加装改造;煤矿在进行生产、安装液压支架三角形斜梁过程中编制的《Z14-2W01综采工作面上端头及超前段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缺少三角形斜梁材质规格等相关参数和与支架的连接方式及安装的安全措施等内容;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液压支架加装的三角形斜梁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变更说明书》(工程编号AZ112111)要求制作和采用可拆卸的方式进行固定。
3.风险意识差,预判防控重大风险不到位。对Z14-2W01综采工作面频繁卸载移动超前支架和吊运工具箱所存在的风险未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
4.安全培训不到位、自保互保意识差。2021年4月,王益飞任综采队副队长,至今未取得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考核证明;掘进队副队长廖彩军、李上,综采队副队长尹进银未取得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考核证明;掘进工王新龙转岗至综采队支架辅助工,未进行转岗培训;工人在移动超前支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曾建武,综采队回风顺槽支架工。违规利用液压支架吊运工具箱,且在液压支架吊运过程中站位不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王益飞,综采队副队长,事故当班带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人采用液压支架吊运工具箱的行为,未能纠正、制止。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