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朱献旗,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编制的《Z14-2W01综采工作面上端头及超前段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缺少三角形斜梁材质规格等相关参数和与支架的连接方式、安装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审核把关不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变更说明书》(工程编号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进行固定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液压支架加装的三角形斜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和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分别裁量: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杨亚斌,安全总监,负责指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Z14-2W01综采工作面频繁卸载移动超前支架和吊运工具箱所存在的风险未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对未按《Z14-2W01综采工作面上端头及超前段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在回风顺槽下帮距离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铰接梁进行巷道支护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和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分别裁量: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郭振元,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煤矿用液压支架)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4.8.1、4.11.1.2(GB25974.1-2010))对支护设备进行加装改造;对Z14-2W01综采工作面频繁卸载移动超前支架和吊运工具箱所存在的风险未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变更说明书》(工程编号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进行固定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液压支架加装的三角形斜梁;对未按《Z14-2W01综采工作面上端头及超前段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在回风顺槽下帮距离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铰接梁进行支护;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和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2021年全年(229363元)收入30%(6880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李增峰,环鹏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所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变更说明书》(工程编号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进行固定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液压支架加装的三角形斜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和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吴中明,环鹏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所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变更说明书》(工程编号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进行固定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液压支架加装的三角形斜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和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李小江,环鹏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所属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检查、措施审批、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变更说明书》(工程编号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进行固定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液压支架加装的三角形斜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和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