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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考核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5-09 11: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总工程师 职业病危害 责任制 标准
序号 安全生产责任 职责范围 考核标准 分数 考核办法
1 组织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组织编制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公司所属各矿井 1.组织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未建立扣2分。
2.组织编制企业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编制扣2分。
3.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落实不到位扣2分/次。
4.监督落实企业副总工程师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扣2分/次。
10 查有关资料
2 参与编制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
  1. 参与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参与扣2分。
  2. 参与编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未参与扣2分。
3.组织编制企业瓦斯治理、内因火灾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等中长期规划,未编制扣2分。
15 查相关资料
3 组织审批生产和重大灾害治理相关计划、设计措施、报告等 1.组织督导落实所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未组织落实扣2分。
2.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编制防突计划、措施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未编制扣2分。
3.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未及时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次。
4.组织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实施区域预测临界值试验方案和考察结果的应用、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试验和应、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等,未及时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次。
5.组织审批所属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审批煤矿防水煤(岩)柱留设、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6.组织审批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及物探成果;审批底板水防治地面区域治理设计方案;组织底板水防治区域治理工程验收。
7.组织审批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审批冲击地压煤层采空区内留有煤柱安全性论证报告;审批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制定的防冲专项措施,未及时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次。
8.组织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次。
9.组织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及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次。
20 查有关资料
现场落实
4 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开展的扣2分/次。
2.督促落实所属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3.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未督导落实的扣2分/次。
4.负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及职业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发现后及时制止的扣2分/次。
5.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和防冲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发现后及时制止的扣2分/次。
6.制止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发现后及时制止的扣2分/次。
10 查有关资料
5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 1.负责煤矿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未开展的扣2分/项。 15 查有关资料
6 定期组织召开相关专题会议 1.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防突、防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防突、防冲措施的落实情况,未定期开展的扣2分/次。 10 查有关资料
7 督导矿井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1.督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的扣1分/次。
2.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措施组织事故抢救,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按要求参与的扣2分/次。
10 查有关资料
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履职不到位的扣2分/次。
2.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督导不到位的扣2分/次。
10 查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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