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A:60日,60日B:80日,80日C:100日,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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