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行业要求及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矿长抓好矿井原煤生产和加工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辅助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按矿井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组织配置设备、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资源。
4、负责矿井生产调度、采煤、掘进、巷修、煤质管理工作。
5、深入井下,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和技术问题。
6、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验收。
7、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安排、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物资供应科、各生产区队(厂)工作。
9、参与辨识本矿重大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
10、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2、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3、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的实施工作。
15、参与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积极推行职业危害监控。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