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十二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打开手机扫描上面的二维码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新手上路
免费注册
热点资讯
网付优惠
支付方式
平台支付
网银支付
现金支付
关于我们
关于资讯
资讯优势
联系我们
商业合作
商家资讯
广告投放
投稿须知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