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设备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从事设备购置、监造、验收、使用、维护、检修、租赁、调剂、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等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凡构成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的所有设备,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列入煤业维简、生产安全费用、实业维简、修理计划资金和其它资金来源,以物易物、接收馈赠或上级奖励并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也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设备是指符合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装备、设施、仪器和机具等。
第五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科技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设备综合效率,优化设备寿命周期费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对设备寿命周期的全过程,从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设备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日常维护、谁负责安全主体责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机电科是全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健全矿井设备管理体系,负责资质把关,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购置计划统计上报,组织设备到货验收、入帐。负责组织设备安装、验收,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检修计划编制、督促、检查,负责设备大、中、小修,租赁、调剂、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等业务办理。负责组织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设计、选型、论证等工作。
(二)企管科负责综采、综掘生产系统的机电设备在生产、安装、撤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负责组织相关设备的选型论证、设计等工作。
(三)机电科负责矿基建工程施工期间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装置等使用、安装、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四)通风科负责矿井通防监控系统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装置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对本专业所选型论证的设备、装置等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机电科负责采掘专业各钻机类机电设备、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等辅助运输相关的设备、设施的选型论证、设计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对本专业所选型论证的设备、装置等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地测科负责矿井地质测量、地质钻探用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装置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对本专业所选型论证的设备、装置等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后勤科负责“两堂一舍”、矿办公区等责任范围内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装置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八)其它基层单位对本单位所辖管的设备负责日常维护、管理,负安全主体责任。
(九)各生产单位设置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修保养、交接等管理工作;各科室应设置一名设备安全督察员,负责对本专业设备使用状况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报机电科备案。
二、设备购置计划和系统改造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矿属各单位在接到申报下一年计划通知时,必须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购置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技术数据、价格、生产厂家以及使用该设备的理由填写清楚,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并以电子表格形式报机电科。
第九条 机电科根据安全、生产、经营现状和次年计划指标,结合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计划及时汇总,制定年度的设备购置计划和相关系统改造计划,呈报机电副矿长。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对申请计划进行初审(库存设备可替代的将不再列入购置计划,以减少投资),经整理以正式表格上报矿企管科。由企管科组织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主管矿长进行审核后,由计划科统一报集团公司审查,申报获得集团公司批准后,由企管科向机电科下达执行计划。
第十条 设备购置和系统改造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安全生产、经济运行并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二)安全、可靠。优先考虑设备的安全保障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可靠性,充分考虑购置费用与维护费用总成本进行比较论证,同时考虑设备的经济性、通用性、互换性。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特别是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效益,节能、减排。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综合效益及环境保护要求。
(四)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合理安排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三、设备购置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选型原则:生产上适用、性能上安全可靠、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维修方便。应首选通用、标准化产品,选购的设备应是具备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由相关资质的检验部门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环保节能型产品。
第十二条 不论设备购置出自何种计划和资金渠道,都必须在办理设备选型购置论证手续后,进行购置。办理设备选型购置程序遵循以下规定要求:
(一)设备的选型论证,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牵头组织各专业部门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所列计划的设备进行选型论证,编制技术规格书、技术协议,并签字后交机电科。
(二)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购置技术论证表报各专业副总审批。
(三)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特种设备购置选型论证,使用单位要做好设备前期选型调研论证工作,选择设备供应商,并优选设备直接生产厂家,减少中间环节。认真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要求至少选择两家以上的设备生产厂家进行上报;特殊情况下,只有一家生产,使用单位写出说明,报机电部审核,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必要时申报表可附“补充说明、技术方案或技术规格书”。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经各专业副总、组织相关单位调研后,填报《设备招标申请书》,报公司审批。设备招标申请书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厂家,若是选择一个厂家或两个厂家时,必须写出相关的原因说明,经分管矿领导审批,附《设备招标申请书》后,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办批示,同时使用单位应写出技术规格书经矿各专业副总审批签字。经集团公司招标定标后,机电科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填报《设备招标申请书》,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设备供应厂(商),宜采取招标或选择性竞争谈判的方式,择优选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招标条件的,应以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厂(商)。
(七)对非煤保护政策内的设备购置应本着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生产系统中试用新研制、开发的设备或材料(或承担相应任务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计划外的项目,经主管矿长批准后,必须报企管科,经企管科落实追加计划资金来源,由企管科通知机电科办理相关的设备购置手续。生产急需计划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经主管矿长批准,将审批报告交企管科,企管科补办计划,机电科提前办理设备购置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设备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内的设备购置,使用单位在接到设计方案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完后及时将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科,由机电科负责办理购置的相关手续,转交企管科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机电科按照“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使用状态、使用地点、原值、净值、备注”等要求,适时建立专门设备台帐,设备台帐每半年核对一次,设备保管员每月核对一次。
第十七条 如发生选型调研的设备在现场不能使用时,将追究调研人员和评审组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设备管理选型、购置、验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计划时间内有意拖延不报相关购置论证、技术规格书等手续,影响安全生产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设备到货验收
第十九条 设备到货后,企管科与机电科一起验收,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机电科组织各专业部门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矿财务科、企管科、供货单位现场开箱验收。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共同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人员在设备验收单上共同签字。机电科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并对设备编号,为便于设备台帐管理,财务科应将设备编号填入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十条 防爆设备必须要有防爆检验证、防爆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非防爆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低压电器设备必须具有3C认证或上一级的审验证明、使用说明书,无上述资料的机电科将拒绝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设备到货验收或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机电科向企管科及设备供应厂商联系,进行技术服务、索赔或退货。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到货验收时,要有该设备制造厂提供的安全技术资料、图纸,供货方提供国家海关出具的进口检验单,国家的的相关资质证件。开箱检验时,如发现数量短缺和质量问题,产品与技术协议、合同约定不符的,由企管科与设备供应厂商协调索赔、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由机电科按照设备管理规定及时入帐,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天内到机电科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机电科每季度将新验收设备的资料上交矿档案室保存,每年必须与财务科对帐一次,以确保设备台帐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五、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与检修
第二十四条 设备的安装验收
(一)新安装的工程需用的批量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在安装前15天书面提供需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报送机电科,机电科根据计划提前进行准备。
(二)设备安装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安装、试验规程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设备的运输和安装要有相应的安装技术措施,安装后的设备必须完好,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
(三)安装工程完毕后,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对安装设备进行验收。提出的问题由机电科负责填写设备整改单交安装单位整改,安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复验时如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整改合格的,按相关规定给以罚款。交接验收后,接收和移交单位必须按要求到机电科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不按规定时间交接转帐的,机电科有权将设备直接转帐,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使用维护
(一)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谁使用,谁维护。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实行包机制和巡回检查制,实行定人、定机持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按规定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完好的不准使用。
(三)各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四)压力容器及厂内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进行使用和维护,并积极协助专业维修、检测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五)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大型固定设备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即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更换油记录。
(六)在用设备管理范围及使用要求
1.各单位应按生产需要领用设备,井下设备领取后必须在三天内下井(生产接续安装领取的批量设备除外)。如需要备用设备必须由机电科办理备用手续后方可留作备用,备用设备必须时刻保持完好状态,存放在适当位置并悬挂备用完好牌。
2.各单位在用的设备在装卸、运输、安装、撤除过程中应妥善进行防护,以免损坏或丢失。
3.从现场撤下的设备,不管是完好的或需检修的都必须零部件齐全、清洁卫生,并及时送交机电科,井下设备升井后要立即送交机电科。
4.各单位闲置或备用中的设备必须服从机电科的调拨周转,否则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罚款。
5.设备的领用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设备调拨手续,无设备调拨手续的一律不得领用。
6.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后,并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因特殊原因需拆套、拆件使用时,必须经机电科长批准。如发现擅自将备用或以其它形式冒领的设备拆套拆件使用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罚款。
8.在用设备的检查,机电科每月不少于2次。对查出的问题由机电科对设备使用单位下发整改单,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整改单返送机电科。各单位的设备月报应在每月25日前交机电科,机电科根据月报与台帐进行核对,如发现不报或漏报,将对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设备管理员按相关规定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备检修制度
(一)坚持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修理方面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设备日常检修制度,报机电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二)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管理,实行分管副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负责制,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设备负责做好设备的清洁、润滑、维护、保养、检查、调整和标识等各项工作,确保设备保持完好、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三)设备投入使用前,各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并严格执行。
(四)矿井设备坚持采用多种维修方式进行经济合理的维修,全矿生产系统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2小时,全矿每年不少于12天的强制性停产检修,重点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生产设备的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机电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部门分别组织各自管理范围的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停产检修完后要进行验收试运转,并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单,三天内交机电科。
第二十七条 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
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领导安排相关科室进行组织分析,根据分析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事故的轻重进行处理。
六、设备修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设备修理是指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好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的。需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全部清洗、检查,保证设备的完好、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十九条 用好设备修理资金,保证设备的完好是机电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本着先矿内后矿外的原则,提高设备的维修质量,使有限修理费用充分发挥效益,促进设备修理管理制度规范化。
(一)机电科是矿机电设备修理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修理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工作,财务科是设备修理费用资金的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有企管科、调度室、机电科、后勤科、生产技术科等单位。
(二)各单位在接到制定下一年度修理计划通知时,根据通知要求将申报计划中的设备名称、编号、型号、主要修理内容和理由填写清楚,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及电子表格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汇总。经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审查,并按正式计划表格报计划科。
(三)正式修理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必须按修理计划编排修理日期,项目执行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和修理的主要内容报分管领导和机电副矿长审批,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使用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写大修设备维修技术要求,并签字上交机电科。经机电矿长审批后,由项目经办人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表和机电设备外委大修理申报表报请公司招标办审批。
(四)外委单位接到任务后将设备拆检清洗,列出损坏件清单后,通知机电科(车辆修理通知后勤服务中心、综机设备修理通知综机服务中心),由各项目经办人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对照拆检清单进行鉴定,鉴定认可后在清单上签字,以此据签订合同,凡未经拆检鉴定的不予办理合同手续。
(五)设备修好后,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机电科组织企管科、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到现场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双方签署技术协议,现场验收,合格后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单上签字。
(六)结算时,维修厂家带设备维修合格证、技术资料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大修理验收报告”到财务科结算。质保到期后使用单位写出使用完好情况说明,到机电科办理质保到期手续,方可付清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必须免费保修,并减罚款质保金。
(七)购件自修的材料,质量上由矿内部市场办公室、企管科与使用单位把关,使用单位编制材料计划并写清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经分管领导、机电科科长、机电副矿长签字后,由机电科办理。所有购件和修理项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联系承修单位修理。
(八)无资金计划的应急设备修理,设备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复后的报告应交企管科,有企管科调整资金计划后执行。
(九)对矿自修的修理设备,由机电科下达设备修理计划,由承修单位列出预算表,经机电科核实报企管科确认价格。
(十)对于设备修理范围内的项目要制定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由各项目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并经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项目方可执行。
(十一)为提高设备管理,更好的调动各职能科室、队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从设备修理(大、中小修)节余金额中提取10%奖励有关人员。机电科写出书面申请报矿会计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执行。
七、设备租赁、调剂与调拨
第三十条 实行设备租赁是减少设备库存、提高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优化设备资源配置,发挥设备效能,获得最大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租赁设备的一般性检修和维修、维护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设备实施租赁时,租赁双方应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租赁合同到期后,按照租赁合同有关规定及时退租、退库。
第三十二条 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设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设备以外,以下设备称为闲置设备:
(一)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
(二)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三)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需要进行调剂的。
(四)待报废或已批准报废但还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和技术监督部门已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辅机。
第三十四条 闲置设备经多方努力,一年内调剂不出去的,可视具体情况贬值处理或做报废处理。
八、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设备的报废更新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最后一个环节。设备报废是指设备不能继续使用而退役,设备在生产中使用到一定的寿命年限,主要性能严重劣化,不能满足生产工艺技术需要,应进行报废更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设备改造更新原则是:用安全可靠、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在适当的时间进行更新,办理报废。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或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值的50%。
(三)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因产品改型、工艺变更而淘汰的设备,不宜修复利用的。
(六)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以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报废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机电科,申请要写清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报废原因等,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明细表,由机电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报送集团公司机电部批准后,再由机电科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并有机电副矿长、机电科长及财务科科长签字,由机电科、财务科核实消帐,并将报废的设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处理。
(二)报废设备如无更新设备替换,仍要坚持正常维修管理,保证生产,但不再进行修理。
第三十八条 报废设备的处理形式
(一)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料处理。
(二)按政策规定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料处理。购买单位写出书面承诺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处理回收的残值应列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报废设备的处理责任
(一)为严肃报废设备的处理,杜绝漏洞,报废设备处理由机电科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经营管理科,并有经营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竞价或议标。
(二)报废设备处理获得的收入全部由财务科统一收取,机电科只有见到财务部门收款凭证后才能办理相关发货手续。
(三)为奖励参与处理报废设备的相关人员,可从报废设备收入中提取15%作为奖励资金,机电科写出书面申请报矿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执行。
九、责任追究考核
1、严重违反设备到货验收制度,出现设备到货未组织验收现象,或设备技术资料及随机附件与清单不一致入库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
2、违反设备安装验收制度,对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设备安装的,对安装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
3、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要求,对大型设备到期未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或漏测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并责令其7日内检测完毕,且出具相应测试报告。
4、各队组设备管理员,未办理设备出入井手续的,对其设备管理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责令2日内将手续补齐。
5、各队组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执行包机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日常记录填写,若未填写记录或漏填记录,对包机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6、各队组定期对设备做预防性检修,并建立检修档案,如未进行预防性检修的,造成设备损坏,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若未建立检修档案,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处罚,并责令其3日内立即整改。
7、各队组严格执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制度,入井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签发入井防爆合格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再经机电科补签入井防爆合格证,方可使用。
8、队组未执行设备变更制度,私自变更使用,对其队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责令其1日完成变更手续补办。
9、未经验收的安全器材不得发放使用,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