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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10 09: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事故 报告 责任 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报告现场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救护遇险人员,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析处理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事故分析处理和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助理

  成员:各专业副总、安全、调度、技术、地测、机电、综合办、人事、保卫、工会等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信息报告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包括: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包括矿井职工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

  (六)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七)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1.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够不成重伤的。

  2.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八)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事故。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划分如下: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水理)停止生产;

  (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8)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9)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10)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h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h以上者;

  (11)主扇风机停止供风30min以上者;

  (12)其它认为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6)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7)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以上到50万元以下者;

  (9)提升设备卡阻达4h以上者;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11)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

  (12)提升设备断绳、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6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

  (13)主扇风机停风20min及以上者。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范围较小的井下发火;

  (4)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6)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下者;

  (9)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t及以上者;

  (10)架空乘人装置卡阻1小时以上者;

  (11)6千伏级以下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管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管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政府安全监管和山西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书面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含职工在岗因病死亡)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四、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带(跟)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首先要行使遇险处置权,现场作业人员首先行使紧急避险权,再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科、本队组报告。

  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报告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性质、主要原因等,人身事故还要报告人数、姓名、年龄、伤及部位、伤情、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二)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调度员有权行使应急处置权,不需要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公司总经理、值班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公司其他有关领导、专业副总工程师、有关部室负责人、井口保健站,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三)公司总经理、调度室、安全科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要分别在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事故信息报告时限规定逐级向其他上级机关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事故控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八)调度室、安全科、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九)在安全科设立安全举报电话,号码是:(0…)……,并设立安全举报箱。

  五、现场自救、互救

  (一)发生工伤后,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安全撤离。当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安全,员工应按救援预案要求的撤离路线,迅速安全撤离灾区,防止事故扩大。

  (四)妥善避难。如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安全撤退,遇险人员应在灾区内进行自救和互救,尽力维护和改善自身生存条件,等待救护人员救援。

  (五)在现场进行必要的自救和互救时,对工伤按“三先”、“三后”(对窒息或心脏骤停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人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的原则进行抢救,然后采取妥善的措施迅速护送上井。

  六、事故抢救与工伤救治

  (一)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全、调度、技术、地测、机电、医院等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抢救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二)井口急救硐室必须配备折叠担架和木板担架、氧气袋、急救箱(装有抢救药品、止血带、听诊器、血压计等)。人员、器械的配备由分管领导负责。药品、器械由值班人员负责补充、维修,保证药品齐全,器械完好。

  (三)井口急救硐室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脱离值班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准离开,并及时返回。

  (四)井口急救硐室值班人员接到工伤报告后,必须立即携带急救箱、担架、氧气袋等赶赴现场,对工伤按“三先三后”(同上)原则进行抢救,同时仔细检查伤情,密切观察伤员的呼吸、血压、脉搏、心跳、瞳孔、神志等方面的变化,注意内脏损伤及其他并发症的发生,并争取时间尽快送医院抢救治疗。抢救小组有关领导和医护人员也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和参加抢救。

  (五)井口急救硐室必须建立正规工伤接诊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本班发生各类工伤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姓名、检查情况、初步诊断、处理措施等都要详细记录在工伤接诊记录本上,公司职工医院对就诊的工伤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六)井口急救硐室值班人员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工伤接诊记录必须交接使用,一本使用完后交公司医院存档。对本班发生的未处理完结的工伤,必须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去。

  (七)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机运队等单位,必须服从调度室及事故抢救小组人员的安排,确保工伤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八)对伤及头部、内脏、腰、颈椎和严重骨折及其他伤势较重的工伤,采取急救措施后,必须迅速由公司有关人员和医护人员护送到当地医院救治。

  (九)对发生的冒顶事故,现场施工人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对发生的底板承压水突出事故,现场施工人员,要采取打设木垛压制出水点的临时措施。对发生的其它侥幸事故,现场施工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十)对地面发生的火灾、中毒及其他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性质严重的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七、事故分析与调查

  (一)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找不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本人和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调度、安全值班人员, 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现场有关人员,业务部室有关人员参加分析。

  (三)一次重伤1至2人、三级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在事故分析处理终了后7日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四)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一级非伤亡事故,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

  (五)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要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事故处理

  (一)煤矿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⑴责任事故,是指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违反规章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违章指挥和职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⑵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⑶破坏性事故,是指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二)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考核规定》(见附件)、上级的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性措施建议,由公司组织有关单位、部室负责处理。

  (四)《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并结案。

  1.一次重伤1至2人、三级或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报辖区矿山监察分局、县能源局和集团公司备案;

  2.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辖区矿山监察分局批复,应在结案后10日内将结案材料分别一式两份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经辖区矿山监察分局审查后,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察局批复,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

  4.重特大事故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九、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严格按公司《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考核规定》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延误事故抢救的,对现场带(跟)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上级机关处理。

  (三)发生事故隐瞒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职能部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诫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直至移送上级机关处理。

  (四)对工伤不按规定填表登记的,严格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规定考核。

  (五)发生事故,单位当日值班干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通知其他管理干部立即到单位,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六)调度室、安全科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安全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汇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七)井口急救硐室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室,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八)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听从调度室统一抢救指挥,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十)工伤者送往医院时,单位干部及有关人员要亲自护送,否则罚款300元。

  (十一)应参加事故分析的有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对其罚款200元。

  (十二)对积极举报较大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将给予一定奖励,由安全科提出奖励意见,报矿委会研究批准。

  十、事故统计

  (一)由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认真分析调查事故经过、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由参加分析人员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和有关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决定。

  (二)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安全处要分类设立事故管理台账,并保存好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公司和上级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也要归档管理。

  (三)对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向安全处写出工伤情况书面报告,经严格审查后填表登记。

  (四)超过规定时间办理工伤或视同工伤登记手续的或除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以外的其他工伤或视同工伤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单位出据调查情况证明。调查证明由经办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科(或有关部室)负责人签字。

  2.发生事故时3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其中必须有工伤本人所在单位(车间)值班人员和所在班组长的证明。

  3.办理工伤保险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考核规定

  一、发生1人次轻伤或1起三级非伤亡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安全员处1000元罚款;

  5、对负有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部门分管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6、对负有事故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处300元罚款。

  二、发生1人次重伤或1起二级非伤亡或1起较大涉险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4、对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安全员处2000元罚款;

  5、对负有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部门分管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6、对负有事故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处500元罚款。

  三、发生1人次死亡或1起一级非伤亡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10000元罚款;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罚款;

  4、对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安全员处2000元罚款;

  5、对负有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部门分管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6、对负有事故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处1000元罚款。

  四、其他:

  1、凡被上级机关分析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已被追究责任的不重复考核,但低于公司追究考核规定的补齐差额。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诫免、免职、撤职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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