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及分工
二、
培训对象
1、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
2、井下岗位人员。
三、
培训学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2、井下岗位人员培训不得少于2学时
四、师资安排
负责本专业人员,根据讲课内容视情况可以外聘专家进行授课。
五、培训时间
结合年度培训计划确定事故隐患排查培训的具体时间,若因外界因素,需从新制定专项培训计划。
六、培训地点
五楼会议室
六、培训内容
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
岗位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区队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
七、培训要求
1、培训前必须制定专项培训计划。
2、所有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3、谈吐文明,保持良好的形象。无故旷课或违反组织纪律按“三违”处罚。
4、培训结束后,由安全培训科统一组织考试,不达要求者重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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