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超过6m通风不良巷道或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应避免出现盲巷。
二、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生产科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通风科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进行管理。
三、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取临时密闭或设置栅栏,对永久报废巷道构筑永久密闭进行封闭管理。
四、密闭要设在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按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距盲巷口不超过2m),吊挂通风设施说明牌、瓦斯检查牌、“禁止入内”警示牌,按标准悬挂并齐全完好。
五、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管理方式等。
六、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
七、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经通风科等各业务科室审批,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盲巷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九、未经允许,私自进入盲巷者,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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