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防尘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通风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
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三、测尘员应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
四、井下所有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定。
五、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
六、通风科每月应采集粉尘2次,试样送有资质部门进行化验测定,粉尘分散度每6月测定1次,资料要保存完整。
七、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测尘人员按规定采集试样,送有资质部门分析,分析资料要保存完好。
八、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和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
九、井下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以及测尘办法、计算方法均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浓度测定及计算方法执行,其中测点粉尘浓度合格标准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十、测尘人员每半月向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向通风科和矿领导报送,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十一、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
十二、未及时进行粉尘测定,每次处罚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