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瓦斯仪器、仪表报废制度
一、通风瓦斯仪器、仪表报废必须由矿总工、通风助理、通风科长、技术员组成的评价小组作出鉴定才可宣布此仪器报废。
二、每年评价小组应对所有仪器进行目测、查看、检查一次,对所有报废的仪器、仪表应该给滤出,进行报废,并报新增的数目,品种计划及时给予补充。
三、通风瓦斯所用仪器仪表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用仪器及仪表。
四、对所报废的仪器仪表应登记造册。
五、若因特殊原因致使仪器、仪表报废的要单个进行报废鉴定,故意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上一篇:自救器管理制度
下一篇: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