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携带制度
一、入井必须携带报警仪的人员: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员、瓦斯员、安全监测工及外来检查人员。
二、凡携带报警仪人员应熟知其仪器简单的操作步骤。
三、严禁携带报警仪的人员在井下擅自打开仪器。
四、对于初次携带者及不熟悉其仪器操作和使用的外来检查人员,发放员要简单明了地告知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携带人员如发现发放员发给的仪器未检定或超期及有故障时,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其发放员更换合格仪器。
六、携带人员出井时,要将仪器交回仪器发放室,严禁任何人随意存放于更衣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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