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2、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4、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6、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7、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8、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9、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装置的供水量应保持24小时有水。
11、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二、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等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三、主要功能
1、系统应具有基本的防尘供水功能。
2、系统应具有供水水源优化调度功能。
3、系统应具有在各采掘作业地点、主要硐室等人员集中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功能。
4、系统宜保护水管管网功能,以防止灾变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