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制度
为规范矿井地质灾害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响应程序,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能及时、有效地作出应急处理,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助理担任,成员由生产、地测、防治水、安全、通风、机电、后勤、行政办、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担任,指挥部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二、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1、根据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
2、统一协调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县、乡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
3、指导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紧急处理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问题。
4、协调联络组主要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做好气象预报预警和水文监测,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措施。根据指挥部各项指示、命令,协调、落实并督促监测各项应急工作。同时,负责有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现场联络等工作。
5、抢险救灾组主要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情况紧急时组织救灾疏散。
6、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根据灾情需求调集人员、车辆及救灾物资。
7、安全保卫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受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
8、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医疗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三、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我矿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现场实际情况。
四、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制定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灾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本矿区内预警信号的形式及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预警信号必须有专人负责发布。
五、根据指挥部总指挥的命令,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六、为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要立即组织受威胁区域的相关人员迅速撤离,并派专人进行监测。
七、抢险救灾期间,我矿各部门负责人、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