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值守制度
应急值守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的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有效、有序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结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值守人员的职责、值守人员的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应急值守人员、各科队应急值守人员、信息员。
二、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
第五条科队长参加本科队的应急值守。
三、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第六条参与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矿的突发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调度室。
第七条矿应急值班人根据当天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科队应急值守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当天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室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九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的各单位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和矿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条现场值班人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科队应急值守人员接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
四、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二条当天矿应急值守人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矿。
第十三条应急值守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矿,必须向矿值班领导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具有应急值守资格的人员替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