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8、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