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收缴相应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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