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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10 15:1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山东省 条例 规定 单位 负责人 事故 上一年 收入
题目信息: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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