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对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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