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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矿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24 11:18 来源:煤矿安全网 鏉ㄦ煶 鐓ゅ眰 鍒跺害

  杨柳煤矿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一、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管理规定

  (一)新采区投产前或延深新水平时,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集团公司备案。

  (二)在采区开采设计中,生产技术部必须设计好防火墙基础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墙位置构筑好防火墙基础,对防火墙基础内外及5m范圈内的巷道进行喷浆堵漏,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三)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因素,制定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措施的编制由采煤副总、掘进副总、通风副总、安全副总负责审查落实,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采煤矿长和掘进矿长负责实施。

  (四)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

  (五)回采巷道在设计和施工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因设计造成巷道留顶煤的,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因施工不到位的,追究施工单位人员的责任。

  (六)选择合理的开采程序,正确确定工作面的压茬时间与压茬距离。回采工作面工作面压茬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压茬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七)井下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配齐消防材料,并要定期检查与更新,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二、日常防灭火管理规定

  (一)永久性封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墙体厚度不小于0.6米,临时封闭可采用木段、木板砌筑。墙体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坚硬岩石锚喷巷道除外),见硬底、硬帮,硬顶与煤岩接实,并抹不小于0.2米的裙边。墙面要平整(1平方米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隙缝,重缝,空缝,灰浆饱满。保证封闭墙施工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严密不漏风,必要时对墙面及墙前巷道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

  (二)封闭墙必须留设四孔(观察孔、灌浆孔、注氮孔、放水孔),放水孔安设在墙体底部左下角距底距帮300mm处,注氮孔、观察孔位于墙体中心。注氮孔,观察孔,放水孔伸出墙外不得小于0.3米。

  (三)封闭墙自砌筑好之日起,通风区三日内必须上台帐,墙前要设立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记录牌和检查箱,检查记录表、检查手册、台帐做到三对口。

  (四)不再启封的永久性封闭墙和多次复用的石门、溜斜,因受动压影响,出现裂缝,在实施封闭后,对墙面及墙前5m巷道进行喷浆堵漏,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防止围岩裂隙漏风供氧造成采空区煤炭自燃。

  (五)做好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封闭墙、采掘工作面冒高、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流,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气温,水温等。

  (六)地面至少1套装备气相色谱仪,并有专人维护检修,确保随时能进行化验分析,做到化验分析数据精确可靠。

  (七)加强防治自然发火培训工作,定期对采、掘、机、运、修班队长以上干部及通风、安监全体人员进行防治自然发火知识培训,以达到提高对防治自然发火的认识,增强防火意识,强化防火管理,落实防火措施的目的。

  (八)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推广应用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探索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新途径与新方法。

  三、采掘工作面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技术管理规定

  (一)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氮、灌注泥浆或三相泡沫、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2、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3、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控系统。

  (二)采煤工作面的收作位置,必须由总工程师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不准越界回采,严禁采用留巷的形式回采。

  (三)必须建立防火灌浆系统,防火灌浆管路干管不得小于4寸,支管不得小于2寸,并严格执行预防性灌浆制度,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实行随采随灌,回采工作面下部洒浆,采后集中灌浆等措施。

  1、地面灌浆站要备足土方量,保证浆液浓度,水土比不小于5:1,并认真准确统计每天的灌浆量、灌浆浓度、土方量、灌浆时间、地点等数据,同时矿安监、通防等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地面灌浆站消耗的土方量进行考核验收。

  2、所有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正规、合理的灌浆防火系统,根据现场条件实行随采随灌和老塘侧及工作面下部洒浆与采后集中灌浆(或三相泡沫),否则,不准回采。

  3、在工作面开切眼,过眼和收作线都要采取集中灌浆(或三相泡沫),灌浆管路伸入工作面不得小于5米。

  4、灌浆工作由通风区专业灌浆队伍负责,做到有记录,有报表,有台帐。

  (四)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浮煤要出净,尤其是采至收作线附近,严禁丢顶、底煤。

  (五)加强采煤工作面收作线管理,防止自然发火,凡倾角小于25°以上的工作面,先替棚回收金属支架,然后用回柱绞车拉垮木棚,不留支柱,使之冒实。

  (六)严格执行过眼10天内封闭,回采结束后45天内封闭制。如因回收不及时,到封闭日期后,通风区必须进行封闭,被封闭的设备,支柱等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因封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和分管区长责任。

  (七)工作面机、风巷封闭墙必须设在出煤眼口以里,因客观条件限制,封闭墙需设在出煤眼以外的,应另加一道封闭墙并将留设的管孔延出。出煤眼必须填实,并且眼上口用混凝土封口,其厚度不小于0.3米,出煤眼下口的溜嘴拆除后加挡板并固定牢固,防止眼漏空向采空区漏风。

  (八)采煤工作面开采区域内巷道冒高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如水泥背板,黄泥等)填实、填密(必要时,采取喷浆注凝胶充填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

  (九)掘进巷道从设计、施工入手,为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创造有利条件。回采巷道掘进不任意留煤柱和顶煤,不准开采设计的防火煤柱。顶分层掘进铺设金属网,二分层以后掘进必须见网开窝。提高掘进施工质量,减少漏顶和空顶。若发生漏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接严背实。石门或溜斜被多次重复使用,漏顶严重的,必须在石门或溜斜封闭墙外重新设计联巷,施工至煤层,避开漏空高温点。

  (十)沿空掘进(指沿假顶或采空区边沿掘巷)的采空区侧,顶帮必须进行喷浆堵漏或采取其它有效堵漏措施处理,喷浆堵漏应随掘随喷,其喷浆堵漏处理滞后迎头不得大于50米。

  (十一)岩石巷道过煤段及石门揭煤处必须采用先支架腰金属网后喷浆的措施,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以实行全封闭。

  (十二)严格盲巷管理。设计和施工中均要避免盲巷发生,否则由施工单位备料封闭,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十三)在煤层中掘进巷道,空帮、空顶、冒顶处要用不燃性材料接顶,并打撞管注浆、注凝胶,同时对冒高处前后5m巷道进行喷浆堵漏,喷浆厚度不小于l00mm。

  (十四)采掘单位技术员实行漏空高温点周报制,每周填写一次所管辖巷道内冒高防火卡片。通风区根据冒高防火卡进行探查,发现有漏顶的地点,及时打撞管注凝胶。

  (十五)加强对巷道冒高点检查管理工作,对冒高进行填图预报建立档案,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发现冒高内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汇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十六)采煤工作面风巷设置CO及温度监测探头,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连续监测,发现CO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十七)装备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并充分发挥其预测预报的作用,在易发生煤层自燃地点及有隐患的地点要进行束管监测。

  (十八)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至少2台CO2灭火器。

  (十九)采取防灭火预防措施应遵守有关规定:

  1、采用灌浆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问、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4)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灌浆透水的措施。

  2、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3、采用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巷道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3)压注的凝胶必须填满全部空问,其外表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予重新压注。

  4、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2)必须有专人定期观侧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城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采用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5)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二十)积极推广应用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手段,积极推广普及三相泡沫、注凝胶,喷洒高分子材料等防火技术。

  四、灭火救灾管理规定

  (一)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应立即向矿安全信息中心报告。安全信息中心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后执行。

  (二)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三)矿安全信息中心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长和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防等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等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四)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救护队长为总指挥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行动。

  (五)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圈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闭火源进风,后封闭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含氧量。

  五、火区管理规定

  (一)加强通风调度。矿井发生自热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CO呈上升趋势或超限、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必须在8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防处。

  (二)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照发火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表。

  2、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

  3、灌浆、注氮记录表。

  4、火灾处理措施及经过。

  5、火区位置示意图。

  (三)每个防火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板。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所有老火区防火墙每周进行取样化验一次,新火区防火墙每小班进行取样化验一次。

  (四)所有永久性防火墙必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同时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气体成分和温度,新火区防火墙每小班检查、测定和分析一次)。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五)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生产技术部、通风区负责编制灭火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六)火区经连续检查、测定、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

  (七)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启封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由救护队实施启封。

  (八)在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每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湿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定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九)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2、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媒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2)掘进港道时,必须有防止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六、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一)认真做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采掘面高冒处、封闭墙、抽放管路、地面抽放钻孔及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探查预报一次,凡发现自然发火隐患的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定期取样化验分析。

  (二)通风区每月编制防火观测点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

  (三)地面装备2台气相色谱仪,并有专人维护检修,确保随时能进行化验分析,做到化验分析数据精确可靠,化验数据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通风区长审阅。

  (四)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预设束管,回风流等观测点安设CO、温度监测探头实行不间断监测。

  (五)井下各工作地点严禁CO超限作业,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测气员随身携带CO便携仪,随时检查工作面回风流CO情况。当CO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现高温点(温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掘单位技术员实行漏空高温点周报制,每周填写一次所管辖巷道内冒高防火卡片。通风区根据冒高防火卡进行探查,发现有漏顶的地点,及时打撞管注浆、注凝胶。

  (七)加强对巷道冒高点检查管理工作,对冒高进行填图预报建立档案,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发现冒高内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汇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巷道冒高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开采区域内巷道冒高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如水泥背板,黄泥等)填实、填密(必要时,采取喷浆注凝胶充填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冒落的煤、杂物等生产单位要及时清理,保证进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做到行人、通风畅通无阻。

  (二)提高掘进施工质量,减少漏顶和空顶。石门或溜斜被多次重复使用,漏顶严重的,必须在石门或溜斜封闭墙外重新设计联巷,施工至煤层,避开漏空高温点。

  (三)沿空掘进(指沿假顶或采空区边沿掘巷)的采空区侧,顶帮必须进行喷浆堵漏或采取其它有效堵漏措施处理。

  (四)岩石巷道过煤段及石门揭煤处必须采用先支架腰金属网后喷浆的措施,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以实行全封闭。

  (五)在煤层中掘进巷道,空帮、空顶、冒顶处要用不燃性材料接顶,并打撞管注凝胶。

  (六)采掘单位技术员实行漏空高温点周报制,每周填写一次所管辖巷道内冒高防火卡片。通风区根据冒高防火卡进行探查,发现有漏顶的地点,及时打撞管注凝胶。

  (七)加强对巷道冒高点检查管理工作,对冒高点进行编号、填图预报建立档案,定期取样化验,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八)发现有发火隐患的冒高点,必须立即汇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且做到每天取样化验分析,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检查制度

  (一)通风区每月编制防火观测点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

  (二)每周对井下封闭墙至少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表、检查手册、台帐做到三对口。发现封闭墙内外气体成分、温度、水温变化异常时,要及时取样化验分析。封闭墙墙面破损或漏气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三)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测气员随身携带CO便携仪,随时检查工作面回风流CO情况。当CO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现高温点(温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每周定期对采煤工作面机风巷、煤巷掘进工作面进行防火探查,对已有的冒高探查点取样化验分析。发现有发火隐患的冒高点,必须立即汇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且做到每天取样化验分析,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利用简易束管系统,每班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气体成分、温度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取样化验分析;不定期对工作面架间、架尾进行防火探查,发现发火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注氮期间检查氮气浓度,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另外,认真检查上下隅角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20%时,禁止人员作业,防止人员窒息。

  (七)加强注氮、灌浆管路巡查,确保管路系统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八)每周至少对抽放管路、地面抽放钻孔以及其他可能发热地点检查一次,并取样化验分析。

  (九)利用地面气相色谱仪,对气样化验分析,做到化验分析数据精确可靠,化验数据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通风区长审阅。

  九、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分析制度

  (一)每周由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召开防治煤层自然发分析会议,通风副总、通风区区长、防火副区长、防火技术员、防火队长以及生产技术部、采掘修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二)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总工程师请假。

  (三)采掘修单位认真汇报分管范围内巷道冒高及处理情况,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自然发火隐患。

  (四)通风区总结分析本周防灭火重点工作,汇报总结本周采空区防火灌浆情况、巷道冒高、防火探查、注胶工作量以及取样化验分析情况等,排查现场存在的发火隐患。

  (五)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制定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并指定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六)根据现场存在问题及生产接替情况,安排下周防灭火重点工作,

  (七)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并下发。

  十、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装备及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装备及安全仪器仪表进矿使用前,必须由物管科、机电科、经管部、通风区等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通风区方可接收,并按有关规定送验后投入使用。

  (二)按矿井生产的实际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灭火仪器仪表,备用量不少于应装备的20%,并保证性能完好,计量检定合格。

  (三)防灭火仪器仪表必须按集团公司的年度送检计划,及时送检,并填写送检台帐。只有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准超过检定周期使用。

  (四)防灭火仪器仪表必须登记台帐,做到帐物相符。仪器仪表必须集中管理,使用、发放、维修记录齐全。

  (五)发出的便携仪式仪器仪表要保证电量充足、灵敏可靠,便携式仪器仪表使用人员必须凭牌领取,领取时认真检查仪器仪表完好情况。

  (六)使用人员要妥善使用便携式仪器仪表,注意保养、爱护,防止猛烈摔打和碰撞,避免淋水,禁止浸入水中清洗。使用过程中,如有故障,应升井后及时交维修人员登记修理,严禁自行拆卸修理。凡发现人为损坏的应视情节及损坏程度给予赔、罚等处理。

  (七)便携式仪器仪表在每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发放室充电,防止电池放电过度而影响使用寿命。

  (八)收回的便携式仪器仪表,应首先检查其完好情况,清理浮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员进行维修,并记入台帐。

  (九)有故障的仪器仪表,要维修及时、保证质量,损坏部件应及时更换修复。

  (十)保证色谱仪及制氮机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色谱仪及制氮机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十一)色谱仪及制氮机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防止因误操作造成设备故障。

  (十二)对于无法正常使用或技术性能落后无法修复的防灭火装备及仪器仪表,严禁投入使用,并及时申请报废更新。

  十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未制定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或措施针对性不强,追究措施编制者及审批人员责任。

  (二)回采巷道在设计和施工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因设计造成巷道留顶煤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不到位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

  (三)采煤工作面的收作位置,必须由总工程师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不准越界回采。否则,追究总工程师、采煤矿长、采煤付总责任。

  (四)严格盲巷管理,设计和施工中均要避免盲巷发生,否则由施工单位备料封闭。因设计造成盲巷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原因造成盲巷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

  (五)选择合理的开采程序,工作面的压茬时间与压茬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设计者、总工程师、采煤副总责任。

  (六)井下未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责任;未配齐消防材料或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追究通风区长、防火队长及使用者责任。

  (七)封闭墙施工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严密不漏风,必要时对墙面及墙前巷道进行喷浆。封闭墙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喷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八)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建立防火灌浆系统,因灌浆系统不完善,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管尘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灌浆质量或时间不符合要求,追究灌浆队或防火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生产单位保护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灌浆的,追究生产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九)采煤工作面注氮系统不完善,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管尘队队长、防火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生产单位保护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注氮的,追究生产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十)采煤工作面过断层、初采以及收作等特殊时期未严格按防火措施执行的,根据职责分工表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十一)加强采煤工作面收作线管理,防止自然发火,凡倾角小于25°以上的工作面,先替棚回收金属支架,然后用回柱绞车拉垮木棚,不留支柱,使之冒实。否则,追究采煤矿长,采煤副总和采煤区长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过眼10天内封闭,回采结束后45天内封闭制。如因回收不及时,到封闭日期后,通风区必须进行封闭,被封闭的设备,支柱等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因封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

  (十三)认真做好防火预测预报工作,因防火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发火隐患不能及时处理,追究通风区测气队、防火队、通风队相关责任人、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

  (十四)巷道冒高,采掘修单位未采取措施处理的,追究采掘修单位队长、区长责任;未及时填写冒高防火卡片并联系通风区的,追究采掘修单位技术员责任;通风区未根据冒高防火卡片采取防火措施处理的,追究通风区防火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

  (十五)岩石巷道过煤段及石门揭煤处未按要求喷浆处理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十六)采煤工作面风巷未按要求设置CO及温度监测探头的,追究监测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

  (十七)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和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配备CO2灭火器的,追究采掘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十八)矿井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未及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防处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

  (十九)未按要求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或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的,追究通风区长、分管技术员责任。

  (二十)未按要求对火区封闭墙进行检查的,追究通风区长、分管区长以及通风队长责任。

  (二十一)后未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

  (二十二)灭的火区未制定启封安全措施或未报集团公司批准就实施启封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救护队队长责任。

  (二十三)完毕后的3天内在没有确定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就进行生产工作,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区长责任。

  (二十四)近进行采掘作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副总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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