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钻孔验收管理办法
杨煤瓦治办〔2011〕128号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我矿钻孔验收管理,进一步加快我矿瓦斯治理进度,保证钻孔施工质量,提高瓦斯治理效果,确保杜绝假孔、虚报进尺等现象,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验收管理办法。
一、验收分工
(一)各类瓦斯钻孔属工程处施工的巷道由瓦斯办负责验收,其它地点由通风区(瓦检员)负责验收。
(二)探查钻孔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验收。
二、验收要求
(一)钻孔验收的内容包括:开孔位置、倾角、方位、见煤深度、过煤深度、终孔深度。
(二)各类钻孔必须拔钻验收。由钻孔施工单位提前通知相关单位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未到达现场前不得拔钻,否则,不予验收。
(三)施工单位必须备齐度尺、线绳等工具,提供验收人员使用。
(四)钻孔验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验收单。验收单须由验收人员和施工单位班队长共同签字方可有效。瓦斯钻孔验收单由验收人员保存,并由通风区派专人在当天下午六点前送至瓦斯办(当日中班的验收单在次日下午六点前送至瓦斯办)。
(五)瓦斯办牵头,安监处参加,每月对防突区及工程处钻探公司施工的钻孔分别进行不少于4次的抽查。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工程师审阅。
(六)探查钻孔必须有生产技术部验收人员与所在巷道施工的班队长或班队长以上干部共同签字;无人员施工的掘进头由生产技术部和安监人员或测气员共同签字。
(七)钻孔验收标准:钻孔的开孔角度及方位误差不大于±1°,位置误差不大于±0.1m。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责任人员罚款200元,发现钻孔验收造假一律开除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