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
杨煤通〔2014〕181号
第二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要建立完善防火灌浆系统或其它有效的防灭火系统装备,并能满足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需要。
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风(机)巷必须敷设灌浆、注氮管路,否则不得生产;综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建立注氮系统,所有回采工作面灌浆(注氮)系统要与回采工作面同时移交生产。
第三十一条井筒灌浆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50mm,采区灌浆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工作面灌浆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矿要加强灌浆(注氮)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注氮)管路。
第三十二条已建立防火灌浆系统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预防性防火灌浆措施,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实行随采随灌。
采取采后集中灌浆的工作面,必须在回采工作面采至距收作线100米前进行防火灌浆,保证灌浆量、灌浆时间、灌浆质量。
回采工作面特殊地段应采取洒浆、打钻注浆等措施,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地面灌浆站要备足土方量(至少3个月计划的土方量),保证水土比不低于5:1,必要时添加粘稠剂或阻化剂。并要认真准确统计每天的灌浆量、土方量、灌浆时间、地点等数据,同时通风、安监等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地面、井下灌浆质量、灌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严格考核。
第三十四条采用注氮防灭火时,要提前做好井下移动注氮机调试,必须严格按照制氮机操作规程操作,编制注氮期间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移动制氮机必须设专人看管维护,保证注氮机正常运转,加强对注氮管路巡查维护,防止管路跑气、漏气。
第三十五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绘制防灭火灌浆系统图、注氮、防火监测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灌浆(注氮、三相泡沫)管路管径、闸阀位置;注浆(氮)地点,灌浆站(注氮机)位置等;束管监测干(几路)、支管路及监测地点;火区和封闭墙位置等。
第三十六条 采取防灭火预防措施应遵守有关规定:
(一)、采用灌浆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4、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灌浆透水的措施。
(二)、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三)采用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巷道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3、压注的凝胶必须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予重新压注。
(四)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2、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五)采用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