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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火区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24 11:48 来源:煤矿安全网 鏉ㄦ煶 鐓や笟 鐓ゅ眰 瑙勫畾 鐏尯

  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

  杨煤通〔2014〕181号

  第八节 火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建立煤层自然发火报告制度,矿井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CO呈上升趋势或超限、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必须立即汇报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并由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向矿主要领导汇报。同时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及通防处。

  第五十四条矿井必须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照发火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档案。火区管理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表。(2)防火墙观测检查记录。(3)灌浆、注氮记录。(4)火灾处理措施及经过。(5)火区位置关系图。

  第五十五条火区封闭后,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灭火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积极落实灭火方案,加速火区熄灭进程。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30m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六条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五十七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五十八条封闭火区经连续取样证实火已熄灭,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五十九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由救护队按《规程》要求实施启封。

  第六十条在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每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湿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定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六十一条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二)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2、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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