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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24 11:48 来源:煤矿安全网 鏉ㄦ煶 鐓や笟 鐓ゅ眰 瑙勫畾

  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

  杨煤通〔2014〕181号

  第九节 巷道冒高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开采区域内巷道冒高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如水泥背板,黄泥等)填实、填密(必要时,采取喷浆注凝胶充填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150mm),冒落的煤、杂物等生产单位要及时清理,保证进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做到行人、通风畅通无阻。

  第六十三条在煤层中掘进巷道,空帮、空顶、冒顶处要用不燃性材料接顶,并打撞管注凝胶。

  第六十四条采掘单位技术员实行漏空高温点周报制,每周填写一次所管辖巷道内冒高防火卡片。通风区根据冒高防火卡进行探查,发现有漏顶的地点,及时打撞管注凝胶。

  第六十五条加强对巷道冒高点检查管理工作,对冒高点进行编号、填图预报建立档案,定期取样化验,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第六十六条发现有发火隐患的冒高点,必须立即汇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且做到每天取样化验分析,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节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检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通风区每月编制防火观测点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六十八条每周对井下封闭墙至少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表、检查手册、台帐做到三对口。发现封闭墙内外气体成分、温度、水温变化异常时,要及时取样化验分析。封闭墙墙面破损或漏气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测气员随身携带CO便携仪,随时检查工作面回风流CO情况。当CO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现高温点(温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每周定期对采煤工作面机风巷、煤巷掘进工作面进行防火探查,对已有的冒高探查点取样化验分析。发现有发火隐患的冒高点,必须立即汇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且做到每天取样化验分析,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七十一条利用人工预埋束管系统,每班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气体成分、温度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取样化验分析;不定期对工作面架间、架尾进行防火探查,发现发火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注氮期间检查氮气浓度,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另外,认真检查上下隅角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20%时,禁止人员作业,防止人员窒息。

  第七十三条加强注氮、灌浆管路巡查,确保管路系统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七十四条每周至少对抽放管路、地面抽放钻孔以及其他可能发热地点检查一次,并取样化验分析。

  第十一节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分析制度

  第七十五条每周由总工程师定期组织召开防治煤层自然发分析会议,通风副总、通风区区长、防火副区长、防火技术员、防火队长以及生产技术部、瓦斯办、采掘修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十六条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总工程师请假。

  第七十七条采掘修单位认真汇报分管范围内巷道冒高及处理情况,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自然发火隐患。

  第七十八条通风区总结分析本周防灭火重点工作,汇报总结本周采空区防火灌浆情况、巷道冒高、防火探查、注三相泡沫工作量以及取样化验分析情况等,排查现场存在的发火隐患。

  第七十九条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制定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并指定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八十条根据现场存在问题及生产接替情况,安排下周防灭火重点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并下发。

  第十二节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装备及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装备及安全仪器仪表进矿使用前,必须由物管科、机电科、经管部、通风区等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通风区方可接收,并按有关规定送验后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按矿井生产的实际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灭火仪器仪表,备用量不少于应装备的20%,并保证性能完好,计量检定合格。

  第八十三条防灭火仪器仪表必须按集团公司的年度送检计划,及时送检,并填写送检台帐。只有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准超过检定周期使用。

  第八十四条防灭火仪器仪表必须登记台帐,做到帐物相符。仪器仪表必须集中管理,使用、发放、维修记录齐全。

  第八十五条发出的便携仪式仪器仪表要保证电量充足、灵敏可靠,便携式仪器仪表使用人员必须凭牌领取,领取时认真检查仪器仪表完好情况。

  第八十六条使用人员要妥善使用便携式仪器仪表,注意保养、爱护,防止猛烈摔打和碰撞,避免淋水,禁止浸入水中清洗。使用过程中,如有故障,应升井后及时交维修人员登记修理,严禁自行拆卸修理。凡发现人为损坏的应视情节及损坏程度给予赔、罚等处理。

  第八十七条便携式仪器仪表在每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发放室充电,防止电池放电过度而影响使用寿命。

  第八十八条收回的便携式仪器仪表,应首先检查其完好情况,清理浮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员进行维修,并记入台帐。

  第八十九条有故障的仪器仪表,要维修及时、保证质量,损坏部件应及时更换修复。

  第九十条保证色谱仪及制氮机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色谱仪及制氮机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第九十一条色谱仪及制氮机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防止因误操作造成设备故障。

  第九十二条对于无法正常使用或技术性能落后无法修复的防灭火装备及仪器仪表,严禁投入使用,并及时申请报废更新。

  第十三节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十三条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未制定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或措施针对性不强,追究措施编制者及审批人员责任。

  第九十四条回采巷道在设计和施工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因设计造成巷道留顶煤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不到位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

  第九十五条采煤工作面的收作位置,必须由总工程师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不准越界回采。否则,追究总工程师、采煤矿长、采煤副总责任。

  第九十六条严格盲巷管理,设计和施工中均要避免盲巷发生,否则由施工单位备料封闭。因设计造成盲巷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原因造成盲巷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

  第九十七条选择合理的开采程序,工作面的压茬时间与压茬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设计者、总工程师、采煤副总责任。

  第九十八条井下未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责任;未配齐消防材料或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追究通风区长、防火队长及使用者责任。

  第九十九条封闭墙施工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严密不漏风,必要时对墙面及墙前巷道进行喷浆。封闭墙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喷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建立防火灌浆系统,因灌浆系统不完善、灌浆质量或时间不符合要求,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防火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生产单位保护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灌浆的,追究生产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注氮系统不完善,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防火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生产单位保护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注氮的,追究生产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初采以及收作等特殊时期未严格按防火措施执行的,根据职责分工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认真做好防火预测预报工作,因防火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发火隐患不能及时处理,追究通风区测气队、防火队、通风队相关责任人、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巷道冒高,采掘修单位未采取措施处理的,追究采掘修单位队长、区长责任;未及时填写冒高防火卡片并联系通风区的,追究采掘修单位技术员责任;通风区未根据冒高防火卡片采取防火措施处理的,追究通风区防火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岩石巷道过煤段未按要求喷浆处理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CO及温度监测探头的,追究监测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未及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防处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未按要求对火区封闭墙进行检查的,追究通风区长、分管区长以及通风队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火区封闭后未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未制定启封安全措施或未报集团公司批准就实施启封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救护队队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在没有确定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就进行生产工作,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区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火区附近进行采掘作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副总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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