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瓦斯治理和防突管理制度成立矿井瓦斯治理和防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杨煤通〔2013〕50号
公司各单位、各施工项目部: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治理和矿井防突管理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对瓦斯治理和防突管理工作的安全责任制,确保矿井实现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成立矿瓦斯治理和防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瓦斯治理和防突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成立矿井瓦斯治理和防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经营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防突副总 通风副总 地质副总 采煤副总
掘进副总 安全副总 机电副总 瓦斯办主任
生产技术部部长 地测科科长 防突区区长
通风区区长 经管部部长 安监处副处长
经管部副部长(计划) 机电科科长 物管科科长
保运一区区长 保运二区区长
主要职责:定期召开防突专题会议,研究矿井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落实瓦斯治理和防突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安排部署各个时期重点防突工作,组织专项防突检查,保证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认真落实瓦斯超限“二级”追查处理制度,对于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0.8%的,加重处罚;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分析制度;严格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凡由救护队排放瓦斯的,排放前现场负责人(通风副总或安全副总)必须在井下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排放情况,救护队必须对瓦斯排放进行全程监护,对巷道内有积水或冒顶不能一次排放到位的,要另行制定排水、巷修和瓦斯排放措施;严格盲巷留设与盲巷管理,尽量不留盲巷,确需留设的,必须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并要在盲巷内预置瓦斯抽排管路至迎头;优化施工组织,减少巷道启封排放瓦斯次数;加强高位钻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煤巷控风设施等重要地点的瓦斯管理,消除瓦斯积聚。
1、瓦斯检查制度
建立并完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通风区要根据矿井月度采掘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月度瓦斯检查图表,其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生变化的,通风区要及时修改并通知检查人员,严防空、漏、假检。
(1)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
回采工作面:进风、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工作面煤壁、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绞车窝、钻场、高顶或冒高以及回风巷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进风、工作面、回风巷、煤壁、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绞车窝、钻场、高顶或冒高以及掘进巷道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
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输送机槽、车窝、峒室、钻场、封闭墙、挡风墙、盲巷、顶板冒高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2)瓦斯和CO2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
高瓦斯区域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绞车窝、钻场、机电峒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航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
中央变电所、充电房、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等机电峒室至少检查1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封闭墙内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通风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检查瓦斯的其他地点,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由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填写瓦斯管理牌板(管理牌板由通风区监测队悬挂)。
(3)瓦斯检查记录、台账、图牌板等内容要与上述规定的内容相符。通风区要根据矿井的通风系统及瓦斯情况,划分瓦斯检查区域,规定各地点的检查时间、时间间隔及检查数据的误差,确定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的路线和检查内容。
检查瓦斯应准确无误,其检查的瓦斯浓度与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和瓦斯传感器在同一地点所显示的瓦斯浓度误差在规定的范围内:瓦斯浓度在0~1%时允许误差为±0.1%;瓦斯浓度在1~2%时允许误差为±0.2%;瓦斯浓度在2~3%时允许误差为±0.3%。
(4)瓦斯检查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对瓦斯检查工记严重“三违”一次,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均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不小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
瓦斯检查工携带不完好仪器(如无电、光谱不清晰、药品失效、有漏气现象、抽气胶管不够长),精度不符合要求,对瓦斯检查工罚款50元/次,属维修责任,对维修人员罚款100元。
(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修、机、运、通等单位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钻机机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防突工、安检员、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机。老峒管理工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和光学瓦斯机。通风区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
(7)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信息中心、通风调度及相关单位汇报。
(8)瓦斯检查工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假检,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合要求的,对瓦斯检查工罚款100元/次,假检、误检、漏检,查出一次对瓦斯检查工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不按规定进入瓦斯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
(9)光学瓦斯机在井下使用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全风压新鲜风流中进行调零,不得把风筒风流和高压风流作为新鲜风流进行调零。一次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记“三违”一次。
(10)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高瓦斯、突出危险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其他地点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11)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中,通风区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3次一氧化碳浓度。
(12)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13)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单独进入瓦斯及CO2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4)通防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矿信息中心汇报。
(15)矿井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区长签阅,并上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6)建立采掘班组长检查瓦斯汇报制度。采掘班组长(无班组长由代班兼任)除完成本职工作外,每班还必须亲自对其工作地点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采掘工作面(含修护、收作)进风、回风、工作面风流、上隅角或冒高区内的瓦斯浓度以及“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检查次数:每班至少2次(要求施工前和施工结束前各检查1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采掘班组长必须按时利用配备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瓦斯,同时告知现场人员,瓦斯超限及时处理。
采掘班队长必须分次将瓦斯情况向矿信息中心调度所汇报,调度台必须建立《采掘班组长瓦斯检查汇报台帐》,做到手册、台帐“两对口”;
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制定班组长瓦斯检查监督考核制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矿信息中心进行考核处罚。
2、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内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接班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
(2)通风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班地点等候交班。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记“三违”一次。
(3)交接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本班如下内容: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个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员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5)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区值班领导,由区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6)建立瓦斯检查工电话反调制度,测气队长或通风区值班干部要电话反调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3、瓦斯日报表审批制度
(1)通风瓦斯日报由通风调度汇集瓦斯检查员当天汇报的资料制成,并将“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最大值填写到通风瓦斯日报。安全监控日报由安全监控系统自动生成。
(2)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首先由通风技术负责人和通风区长审阅、签字,然后报送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3)参与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并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4)审签人员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5)日报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要及时反馈。
(6)做好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的保持工作,通风区必须保存一份备查。
4、盲巷管理制度
(1)凡是井下巷道长度超过6m的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都叫做盲巷,出现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0.15m/s的巷道,均要按盲巷管理。
矿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及现场施工关,不准间歇式施工,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凡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必须立即断电、同时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m的地方设置密闭,同时,必须切断盲巷内钢管、轨道等金属物体,防止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2)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的,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由当班瓦斯检查工设置临时栅栏(掘进巷道必须在距离回风口部超过5m的地方吊挂临时栅栏),并揭示警标。掘进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在巷道口的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停风区。
(3)临时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域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CO2浓度不超过1.5%时,由当班瓦斯检查工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超限时,严格执行分级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4)启封盲巷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恢复盲巷通风和瓦斯排放工作;对于盲巷内瓦斯积存量大,瓦斯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5)所有盲巷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与防火密闭分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盲巷管理台账。密闭墙损坏或墙外瓦斯、CO2浓度超限,要及时汇报分管通风区长,并立即处理。
(6)在距离盲巷密闭的巷道口2m左右处都必须设置栅栏。巷道断面在6m2以下的,栅栏要全断面覆盖;巷道断面在6m2以上的,栅栏覆盖面应不少于巷道断面的2/3。栅栏要牢固可靠,在一侧开一小门,以方便检查墙内外的气体浓度或温度。栅栏要使用木条,栏孔规格为200mm×200mm,栅栏外要设置检查记录牌,并揭示警标,栅栏内设置检查记录箱。
盲巷密闭的栅栏外,不得存放机电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
(7)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及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 、CO2、温度等有关数据。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CO2浓度。
(8)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充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采掘工作面距盲巷20m以外时,必须排除盲巷内积存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9)凡破坏栅栏或盲巷密闭的要严肃追查处理;凡检查中发现密闭外瓦斯超限的,要对盲巷管理人员和分管副区长进行追查处理。
5、瓦斯排放制度
(1)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者CO2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CO2浓度不超过3.0%,由矿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巷道内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积存瓦斯或CO2的巷道长度超过30m,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排放。
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瓦斯。
启封密闭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恢复通风,进行瓦斯排放。
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巷道冒高区、突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全矿井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按分级排放制度组织排放。必须在措施中明确排放顺序。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措施的编制由通风区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的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并在措施中明确规定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和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
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应采用限流排放法,严禁“一风吹”,巷道内有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CO2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甲烷报警仪,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凡由救护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救护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排放瓦斯前由矿信息中心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瓦斯井下现场负责人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担任。
凡由矿自行排放瓦斯的,排放现场总指挥由通风副区长以上的管理干部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
瓦斯排放过程中,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巷道内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CO2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井下现场负责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浓度控制由救护队和通风区负责。停送电和电器设备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安监部门负责撤人和监督措施的落实。
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通风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工作面。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由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组织参加排放瓦斯有关人员,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确责任。
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指挥组织安排回风系统撤人、断电、设置警戒人员,并在措施上签字。
排放瓦斯地点附近的进风流中必须设置电话,并保持畅通。排放瓦斯各项准备工作按措施就绪后,征得地面总指挥同意后,现场指挥方可下达排放命令。
排放人员必须按措施的规定进行排放,排放时观察局部通风是否出现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排放瓦斯后,由现场指挥组织检查,确认排放区瓦斯和CO2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地面信息中心汇报,由地面总指挥下令撤出警戒、恢复送电,宣布排放瓦斯结束。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排放措施未贯彻、落实责任;
现场负责人未到排放瓦斯现场的;
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撤人未完成的;
无计划停风未及时追查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的。
(5)排放瓦斯注意事项
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报警仪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如需进入停风区检查瓦斯,必须两人同行,前后相距5m,并携带甲烷和氧气报警仪。如瓦斯浓度大于3%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负责探险,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高浓度区;
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大于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6、瓦斯超限事故追查与处理
(1)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建立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2)瓦斯超限界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回风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风流瓦斯达到0.8%;
采区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一翼、水平、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75%;
封闭墙外瓦斯浓度达到0.8%;其他巷道及峒室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
(3)瓦斯检查员、监测员、放炮员、班队长等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要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并立即向通风调度、矿信息中心调度所汇报瓦斯超限情况,调度台必须将瓦斯超限情况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等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安监处。
(4)安全检测系统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信息中心调度所汇报,并由监测中心向矿信息中心调度所下达瓦斯超限通知书。
(5)矿信息中心调度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参见瓦斯超限追查会。
(6)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规定:
瓦斯超限浓度<1.0%的,由矿长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追查处理,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追查;
瓦斯超限浓度≥1.0%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7)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要有记录。瓦斯超限事故闭合处理回执必须由通风区区长签字确认,安监处和通风区存档备查。
瓦斯超限原因、制定的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电传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和通防处。
(8)明确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
在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因过车、过人、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采煤工作面无风或风量降低,从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采煤工作面两巷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凡因工作面两巷断面没有达到要求(设计断面70%或低于3.0㎡)造成风量不足引起瓦斯超限的,责令该面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因上隅角回收滞后,回填不及时、充填不实等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因上隅角埋(插)管抽放的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随意划破风筒、推车、打料刮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因片帮、掉顶等原因致使风筒挤压或脱节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该段巷道维护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巷道有备用风筒,因迎头风筒末端距超过《规程》规定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班队长、跟班干部和安检员的责任,无备用风筒的,追究通风区及其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对随意开停局扇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班队长、跟班干部及局扇司机的责任。
生产单位在延接风筒时必须事先向矿信息中心汇报,经采取措施并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延接风筒造成超限的追究生产及其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因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因打钻没按要求施工造成喷孔致使瓦期超限追究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掘进单位未按防突效果预测(检验)单规定的允许进尺,造成超掘致使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现场班队长、跟班干部的责任。
因迎头支护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冒顶、漏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施工单位及其当班跟班干部、班(队)长的责任。
因其他原因引起瓦斯超限的处理
机电检修、检漏试验不得同时影响主、备局扇,检修前必须确认其中一台局扇正常运转,向矿信息中心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按计划进行另一台局扇的检修工作,检修时必须有专职局扇司机在现场监护,发现另一台局扇停止工作,立即汇报矿信息中心安排处理。否则引起瓦斯超限,追究机电检修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因局扇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因局扇自动切换装置失灵,无法切换主、备局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通风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因瓦斯抽放管理不善、无计划检修造成抽放钻场或抽放控制区域瓦斯超限,追究防突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作面过钻场,瓦斯管理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跟班干部、现场班队长的责任。
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以风定产”,因超通风能力且不听从现场安检员制止强行生产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跟班干部、现场班队长的责任。
7、奖惩办法
(1)瓦斯超限事故(0.8%~1.0%)的奖罚
因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防喷孔装置,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区长、书记、施工负责人各1000元,其他施工人员各500元。
排放孔、探查孔未及时封堵合茬抽放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区长、书记、责任人各1000元,罚负有责任的测气员1000元。
因非人为因素风筒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罚通风区10000元,罚通风区区长、书记、责任人各1000元;因人为因素风筒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单位区长、书记、责任人各1000元。
耙矸机、综掘机以里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或因装药放炮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施工单位10000元,区长、书记、施工负责人各1000元,罚测气员、安检员1000元。
因无计划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科区长、书记、责任人各1000元。
因掉顶、漏顶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施工单位10000元,罚区长、书记、责任人各1000元。
上隅角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罚采煤区10000元,区长、书记、当班班长各1000元,罚测气员、安检员各1000元。
因瓦斯抽采泵开停,倒风机、工作安排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单位区长、书记、责任人各1000元。
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T0·T1传感器,因放炮崩坏传感器、电缆,耙矸机耙伤电缆、传感器,传感器进水,造成瓦斯误报的,对落地电缆保护不力、监测线损坏造成误报的,罚施工单位10000元,罚区长、书记、施工负责人各1000元。因维护、调校不到位的,造成误报的罚通风区5000元,罚区长、书记、责任人各500元。
因传感器达到预警值,通风区监控机房未能及时发现并通知调度或调度未及时通知井下地点的,未造成超限事故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超限事故的罚责任人1000元;凡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人为隐匿的责任人一律开除留用。
(2)瓦斯超限事故(1.0%以上)的奖罚
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责任人按1~10条规定加倍处罚。
(3)以上办法按年度考核,凡在考核期内不重复出现瓦斯超限的单位和个人,退还单位和个人罚款。
(4)季度内不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奖励防突区区长、书记5000元,通风区、掘进区、采煤区、保运一区、保运二区区长、书记4000元。对消除瓦斯超限事故有贡献的个人每次奖励3000元。
(5)外委施工单位比照矿单位执行。
(6)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季度瓦斯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定计划,瓦斯参数测定的设计和测定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可信,测试结果和总结上报及时,分季度考核,每处奖励3000元。否则,每处罚款3000元。
(7)揭煤地点,进行准确预测预报,安全揭煤,每处奖励1万元,否则罚款1万元。
(8)工作面(回采和煤巷掘进)达到瓦斯治理效果,每月按计划正常推进,保证安全回采(掘进),每月每面奖励5000元,每掘进头奖励3000元,季度兑现。
(9)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季度抽采计划,并且底板穿层孔抽采浓度达到30%以上、顺层孔抽采浓度达到10%以上,每季度奖励3万元,否则罚款3万元。另外每超1万m3另奖励500元。
(10)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奖励由瓦斯治理办公室拟定方案,总工程师每季度根据各单位贡献大小确定奖励标准,矿长批准。
防突管理制度
严格两级“四位一体”措施的落实。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石门揭煤,必须查明地质构造、巷道迎头与煤层的空间位置关系,防止误揭煤层。对于误揭煤层的,按重大非人身事故处理,追究地质技术人员或施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抓好措施钻孔设计、施工、验收、填图(分析和补孔)、效检和评估等六个环节,确保工程措施落实到位,措施有效。突出危险区石门揭煤工作面经集团公司现场验收后,方可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治理效果评估,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加强防突预测、检验、评价及施工管理。地质探查情况与采掘工作面预测,要在现场设点、编号、挂牌管理,明确允许进尺距离,允许进尺距离必须同时满足“预测超前距、措施超前距、地质探查超前距”的要求,严禁超采超掘;加强对防突员的管理,建立完善选用、考核、奖惩机制,尤其是加强对防突员预测、效检工作的过程控制,确保预测、效检的数据真实可靠。
1、一般规定
(1)矿井每月底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专题会议,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的各项规定;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严格执行、落实两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2)建立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要符合相关规定。
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防突员及抽采计量工属于特殊工种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等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3)矿井必须编制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内容包括矿井、煤层、采区瓦斯治理方案,主要治理工程(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巷道、瓦斯抽采钻孔、监测监控及瓦斯治理装备)规划,保护层开采规划,区域预抽煤层瓦斯规划,瓦斯抽采及利用规划,瓦斯治理重点项目攻关等。
矿井在编制下一年度生产准备建议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一通三防”重点工程及资金建议计划、瓦斯综合治理“一面一策”建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季度、月度“一通三防”计划中的瓦斯治理、防突工程计划要独立章节编制。季度计划于上季末月25日前、月度计划于上月25日前报集团公司。
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矿负责编制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巷道开拓准备情况,按《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参数,为开拓后预测做好技术准备。煤层瓦斯压力及煤层瓦斯含量等突出参数测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并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
(5)突出煤层的鉴定、区域划分必须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确认前,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原突出威胁区未经重新区划、确认前,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预测,指标超限必须制定防突措施。
(6)以下防突事项,需上报并经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突出煤层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易自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
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考察结果应用前;
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实验,在其试验前;
区域预测结果;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及其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
突出煤层首采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的;
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在其试验前;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结果应用前;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防突措施以及采煤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
矿井年度瓦斯综合治理“一面一策”。
(7)防突技术资料管理
所有有关防突技术资料均要存档,矿井每年要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防突工作要做到超前设计,过程记录,竣工总结;防突工程管理要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工程一台帐,一工程一总结。
防突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报告;
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五年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措施及批复;
区域预测及工作面预测结果报告、效果检验报告及台帐;
区域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的施工、验收记录、台帐;
区域措施及局部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台帐,区域验证报告、台帐;
煤层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观测记录记录等资料;
防突工程设计图、防突工程实际施工图、瓦斯地质图等各类与防突有关的图纸;
突出记录卡片、专题调查报告。
(8)突出煤层新采区设计前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察,勘察的重点要放在对突出煤层的控制及小构造的探查上,严重突出危险区域的布网密度要适当加密。突出矿井所有可采煤层地质勘察钻孔均要采集煤层瓦斯样,测定瓦斯基本参数。
(9)突出煤层矿井设计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工程设计要同时进行;瓦斯治理工程必须超前回采工作面巷道工程施工。
突出煤层危险区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等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不准许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防突设计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瓦斯办负责编制,经有关单位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特殊情况保护层采空区需留煤(岩)柱或留设的阶段煤柱大于5m时,需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测定、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10)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尽可能的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在突出煤层顶底板中布置的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等,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法距,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11)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员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地质研究,组织地测部门、防突专门机构、通风部门、采掘技术等单位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等资料)。并及时更新、月度上报交换。
(1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瓦斯办、通风区、防突区、安监处等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并实施区域消突措施,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14)突出矿井开采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15)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井巷揭穿煤层前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调节设施的,须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6)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7)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掘边探,确保最小法距不小于7m。
(18)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和耙装机作业。
(19)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不带自救器入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井口把钩工罚款100元/人次。
(20)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深度的1.5倍。
(21)钻孔施工,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图牌板,牌板内容: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孔径等);当实际施工钻孔参数与设计参数不符合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钻工必须随身携带钻工手册,防突区必须建立钻孔原始记录及台账,做到手册、记录集台账“三对口”,发现不符时,以弄虚作假论处。
钻孔施工必须实现现场联合验收,验收人员由施工单位班组长,瓦斯办收尺工、安检员组成,由瓦斯办牵头组织现场签收。
(22)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23)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矿必须组织由通防、信息中心、机电、安检和生产单位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报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申请省煤炭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未经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掘进工作面停工后恢复生产前,必须由通防、信息中心、机电、安检和生产单位等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复工。
(24)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严禁无措施进行采掘作业。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要明确具体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预测孔不得少于3个(沿空掘巷不得少于2个),深度8-10m;厚煤层、特厚煤层应适当增加预测孔数;预测孔深度超过10m时,所测指标值不能作为判别有无突出危险性的依据。
防突员在工作面两级预测、检验(验证)后必须留下标记(设点、编号、挂牌管理)。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和防突管理牌板,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人、检验结论、允许进尺距离(允许进尺距离要同时满足预测超前距、措施超前距的要求)等数据,然后向矿信息中心回报。
防突牌板内容填写不齐、数据不准,对防突员,施工单位班队长罚款50元/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项。
防突员必须确保预测、效检的数据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的防突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当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首次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3m(构造带不小于5m)的预测(校检)孔超前距。以后每次保留不少于2m的预测(校检)孔超前距
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向矿信息中心、瓦斯办汇报,信息中心负责通知施工单位施工超前卸压排放钻孔。
超前卸压排放钻孔施工前,生产单位必须清理好迎头积煤,并在煤壁背好帮,加强迎头支护。超前卸压排放钻孔的施工参数及质量必须符合防突措施的要求。
(25)突出矿井要对顺层钻孔、穿层钻孔及增透钻孔的抽采半径,钻孔瓦斯抽放衰减系数进行实际考察测定,考察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合理确定抽采钻孔间距(在煤层内轴线距离,下同)和预抽期。
未经考察的,钻孔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预抽钻孔孔间距不得大于3m,底(顶)板巷道穿层钻孔间距预抽煤巷不大于5m,采煤工作面回采区域穿层钻孔预抽钻孔孔间距不得大于10m,顺层区域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5m,煤层厚度大于6m的顺层钻孔必须布置双排网格状钻孔。
(26)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孔或效检孔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排放孔施工中弄虚作假(如深度不够、数量不足、假报效检指标等)的,一经发现,责任人员立即开除。
(27)严格钻孔施工管理: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跟班干部要按照施工参数要求,在施工现场标定钻孔施工位置,施工人员必须携带皮尺、度尺、线绳等量具;钻孔施工必须做到定位、定向、定长,上排和下排钻孔在施工过程中,钻孔要施工至本煤层顶底板位置方可终孔;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详细记录每个钻孔施工情况,不得缺项及随意涂改;钻孔施工过程中,安监员和防突员在现场跟班对照施工参数和有关要求逐孔验收,并做相信的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钻孔不予验收并重新施工。
防突钻孔施工完毕后,生产单位跟班班队长必须及时向矿信息中心汇报,调度值班人员应记录下钻孔打完的准确时间,并及时安排防突员进行效果检验。
(28)超前卸压排放钻孔施工完毕后,对卸压排放钻孔或抽采钻孔进行效果检验。只有当检验指标都小于临界指标时,防突员方可在安检员的监督下填写防突管理牌板,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不少于7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3m 的检验孔超前距的要求。
(29)过构造带时必须按照瓦斯办的防突专项设计施工钻孔,校检指标不超时,也应短掘短支。
(30)突出危险区域的综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割煤顺序进行并严格控制割煤速度。
在割煤期间,安检员、瓦斯检查工必须注意监护迎头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出现忽大忽小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割煤,待瓦斯稳定后方可慢速割煤。
(31)巷道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采区避难所,远距离放炮,正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等。
采区避难所位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确定,长距离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每隔500m至少设置一个避难所。
不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采、掘面及其进回风巷每50m安设一组,每组不少于6个自救袋)停止作业并罚款200-500元/组,压风自救无风罚款100元/组。
压风管路漏风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处。
(32)开采保护层无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考察参数的,按卸压瓦斯预抽率进行判定。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t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15m3/t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50%;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5m3/t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60%。预抽率达标后,采用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对被保护层保护效果进行检验,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c<8m3/t时,保护有效。
(33)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底(顶)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50%;预抽达标后,采用实际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区域效果检验,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c<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预抽率达标后,采用实际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也可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指标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34)突出危险区消突后,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必须保留3m突出预测超前距(构造带不小于5m)。
(35)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新块段在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前,煤巷掘进必须在前探钻孔掩护下进行(瓦斯风化带、底分层掘进除外),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m。
2、突出危险区近距离岩巷掘进管理规定
(1)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中布置巷道,开工前必须绘制巷道与突出煤层关系预想地质剖面图,否则不得开工。
(2)异常地带地质剖面图要悬挂在矿信息中心,施工单位要将施工进度每天绘到剖面图上。
(3)矿井采用双岩巷布置时,应优先施工距突出煤层法距较远的巷道。
(4)在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掘进过程中、为防止因隐伏构造导致巷道误揭突出煤层,必须采用边掘边探措施。探查点间距要求入下表:当巷道距突出
煤层法线距离 探查点距离 备 注 ≥30m ≯150m 发现巷道与煤层法距发生变化时,必须查明原因 20-30m ≯100m 10-20m ≯50m
发现隐伏未知断层时,必须停止掘进进行探查,控制断层及煤层赋存并采取措施。
(5)当巷道距突出煤层法距≤10m时,必须采用边掘边探、钻孔超前控制煤层层位,杜绝误揭煤层。
巷道距突出煤层法距不大于7m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6)若需揭穿煤层,要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突出规定》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7)在接近已知断层带100m时,必须采用边掘边探、钻孔超前控制煤层层位,直至穿过断层带。
(8)发现瓦斯异常、岩层产状异常、有煤炮声、围岩裂隙发育、顶底板发生淋(涌)水等现象时,必须停止掘进进行探查,坚持先探后掘,不探不掘。
(9)地质(煤层赋存)探查钻孔每组孔数不应少于3个,应控制煤层全厚。
探查工程必须编制探查计划、探查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每次探查工程结束后,通风副总均要组织地测、技术、防突部门编制探查报告,明确允许巷道施工长度,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0)井下突出煤层近距离岩巷掘进必须悬挂《瓦斯地质管理牌板》,探查点编号、距煤层法距、允许进尺数等内容要填写齐全。
探查点要做明显标记并编号。《瓦斯地质管理牌板》、探查报告允许进尺数要与现场标记一一对应,严禁超挖超掘,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处*次,跟班干部就地免职,班队长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关2000元处罚。
《瓦斯地质管理牌板》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格按照探查报告允许巷道进尺长度组织施工。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规定
(1)石门揭煤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石门拔门前必须先探明煤层赋存状况,探查孔不得少于3个。
(3)矿必须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矿必须编制石门揭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矿必须将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集团公司批复一并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位揭煤作业人员,揭煤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矿总工程师要对揭煤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指导,石门揭煤开工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通风、供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系统及设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不得开工。
(5)地测部门必须绘制石门揭煤预想地质剖面图,并悬挂在矿信息中心。
(6)石门揭煤及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均必须做到先探后掘,准确控制煤层赋存情况,每组探查孔数不得少于3个。
(7)当石门迎头距煤层法距10-15m时,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10m范围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取芯,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为石门揭煤做准备。
石门迎头距煤层法距7m时必须停头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孔,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应符合《防突规定》及集团公司规定要求,预抽率不小于50%,然后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石门迎头距煤层法距5m时,沿工作面迎头施工4个预测钻孔,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时继续掘进,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措施有效方可施工。
石门距煤层法距3m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揭煤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安全揭煤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
石门迎头距煤层法距1.5m时,沿工作面迎头施工4个预测钻孔,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时采用远距离放炮揭开煤层。
(8)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9)远距离放炮揭煤严格按照《防突规定》规定执行;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
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10)施工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突出预兆,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停头撤人,采取措施。
(11)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煤层与顶底板连接处前后5m的巷道必须采取强化支护措施。
(12)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13)石门揭煤竣工后,隐蔽工程记录等记录资料要归类存档,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图。
(14)安全矿长必须对揭煤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揭煤工作结束后,通风副总必须组织人员编写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
4、突出煤层煤巷掘进防突管理规定
(1)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和防突专项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3)瓦斯抽放钻孔及排放钻孔设计应符合《防突规定》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
区域防突措施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未经考察的,钻孔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预抽钻孔孔间距不得大于3m,底(顶)板巷道穿层钻孔间距预抽煤巷不大于5m,采煤工作面回采区域穿层钻孔预抽钻孔孔间距不得大于10m,顺层区域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5m,煤层厚度大于6m的顺层钻孔必须布置双排网格状钻孔。
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钻孔施工期间必须安设防喷孔设施。
(4)严禁超突出指标掘进,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效果检验(预测)允许进尺,必须同时保证巷道前方及轮廓线外保留不小于2的预测(校检)超前距,巷道轴线方向上保留的不小于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不小于7m)的防突措施超前距。 预测(检验)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突出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严禁超挖超掘,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处*次,跟班干部就地免职,班队长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关2000元处罚。预测(检验)位置必须编号并作明显标记,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防突管理牌板,效果检验(预测)单、防突管理牌板必须一一对应。
当煤巷掘进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5)远距离放炮,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炮后30分钟方可允许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附近地点爆破时,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人员必须撤离至新鲜风流中,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调度的电话,并设置有压风自救系统。
(6)打钻施工前掘进单位必须清底交窑加强支护,对钻场及前后5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对后路进行巡视,确保后路巷道排水、排渣畅通,行人安全,及时清理渣粉,消除巷道积水、煤尘堆积。
(7)构造复杂地带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必须实行钻孔超前控制,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10m。
发现钻孔或巷道见断层、瓦斯异常、煤层突然变厚、变薄、煤层分叉合并、产状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掘进,相关单位补充编制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巷道距断层5m前,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制定补充防突措施;当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时,必须按石门揭煤规定要求执行,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8)建立矿井防突动态跟踪系统
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前,地测部门必须绘制巷道预想地质剖面,施工中必须及时收集资料认真分析,定期向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掘进单位要密切注视注视施工过程中煤岩层、瓦斯等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头,及时汇报矿信息中心;矿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单位;安监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处理;
防突技术员必须及时将掘进巷道、钻场进尺、抽放(排放)钻孔、效果检验(预测)孔及突出指标最大值填绘到设计平、剖面图上,至少每周向通风副总汇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防突管理规定
(1)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瓦斯治理及防突工作。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预抽工作面瓦斯,预抽钻孔必须控制整个工作面,工作面内不得留有抽采“盲区”,且回采区域煤层瓦斯预抽率不得小于35%,抽采达标,经权威部门论证解除突出危险,并编制消突报告,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回采。
(2)突出煤层的炮采、机采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预抽工作面瓦斯,工作面内不得留有抽采“盲区”,装面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的防突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采。
(3)工作面采回采过程中,遇到断层、煤层突然变厚或变薄等地质构造异常带、采场应力集中区,都必须制定补充防突措施,并对补充措施进行效果检验,确保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在回采工作面采用《防突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当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5)同一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下雨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穿透,只允许一个方向掘进。
(6)回采过程中坚持采用连续预测,保持预测超前距不小于3m,预测孔间距不大于15m。当预测值超过突出危险临界值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措施有效后回采。
(7)工作面回采时。必须同时保证不小于2的预测(校检)超前距和不小于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不小于5m)的防突措施超前距。
(8)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人员编写瓦斯治理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
6、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下发的同类规定同时作废。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