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瓦斯积聚及瓦斯超限补充管理规定
杨煤通〔2014〕80号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杨柳煤业公司瓦斯管理,进一步规范瓦斯超限及瓦斯积聚处理程序,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瓦斯超限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经研究,特修定杨柳煤业公司瓦斯积聚及瓦斯超限补充管理规定。
一、瓦斯隐患汇报和追查程序
(一)在生产过程中,当发现作业场所瓦斯超限及瓦斯积聚时,采掘头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汇报。测气员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及通风调度汇报;生产单位班(队)长需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及本单位值班人员汇报。
(二)地面监控中心对监控系统出现的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第一时间汇报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通风区值班人员,汇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瓦斯超限浓度及断电闭锁情况。
(三)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接到瓦斯超限、局部瓦斯积聚或监控系统监控到瓦斯超限等情况汇报后,必须第一时间调附近测气员、安监员、通风区区跟班、施工单位跟班和矿跟班人员到现场,并告知矿总值班、通风区区长、瓦斯办主任、通风副总、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主任、安监处通防科科长、安监处副处长、安全副总、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等人,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分管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总和分管副矿长、矿长。
(一)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按瓦斯超限浓度分级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0%以下时,由矿长组织追查。追查会由主持人牵头,现场调查人员、瓦斯办、通风区、安监处、安全生产信息中心、现场施工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科室负责人、相应分管副总和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安全副矿长等人参加,召开事故追查会;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二)瓦斯积聚事故发生后,按瓦斯超限浓度分级追查。瓦斯浓度在3.0%以下时,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追查会由主持人牵头,现场调查人员、瓦斯办、通风区、安监处、安全生产信息中心、现场施工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科室负责人、相应分管副总和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安全副矿长等人参加,召开事故追查会;瓦斯浓度在3%及以上的,由矿长组织追查。
瓦斯事故一旦发生,必须及时追查,原则上追查事故不过天。追查会必须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根据瓦斯超限事故处罚标准,给予责任人、责任单位相应处罚。
三、瓦斯超限及瓦斯积聚事故处罚
(一)瓦斯超限事故处罚
1、瓦斯监测探头出现误报处罚
(1)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因人为因素,如洒水、挪移探头、碰撞等原因造成探头误报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
(2)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300元。
(3)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分管副职各罚款200元。
(4)事故科区党政正职各罚款200元。
施工单位在月度内连续出现误报的,对责任单位按照处罚标准累计翻倍处罚。
2、瓦斯超限处罚
(1)瓦斯浓度(T1、T2)达0.8-1.0%(含1.0%)、T0达1%
①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②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300元。
③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分管副职各罚款300元。
④事故科区党政正职各罚款200元。
⑤因措施审批不细,对现场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罚分管副总200元,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审批人每人罚款100元。
⑥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分管矿长300元、分管副总200元,分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安监处分管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⑦一月内在同一地点同样原因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领导、分管职能科室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标准加倍处罚;另罚监管部门:分管副总200元,瓦斯办、安监处通防科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100元。
(2)瓦斯浓度(T0、T1、T2)达1.0-2.0%(含2.0%)、采区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达到0.75%以上
①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
②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500元。
③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各罚款500元。
④事故班队的分管副职及科区党政正职各罚款400元。
⑤因措施审批不细,对现场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罚分管副总400元,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审批人每人罚款200元。
⑥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分管矿长500元、分管副总400元,责任单位分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安监处分管科室负责人200元。
⑦一月内在同一地点同样原因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领导、分管职能科室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加倍处罚;另罚监管部门:分管副总300元,瓦斯办、安监处通防科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200元。
(3)瓦斯浓度(T1 、T2、T0)达2.0-3.0%时
①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
②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1000元。
③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各罚款1000元。
④事故班队分管副职及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800元。
⑤因措施审批不细,对现场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罚分管副总500元,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审批人每人罚款300元。
⑥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分管副矿长800元、分管副总500元,责任单位分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安监处分管科室负责人罚款300元。
⑦一月内在同一地点同样原因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领导、分管职能科室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标准加倍处罚;另罚监管部门:分管副总400元,瓦斯办、安监处通防科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300元。
(4)瓦斯浓度(T1、T2、T0)达3.0%及以上时
①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
②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3000元。
③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各罚款4000元。
④事故班队分管副职及党政正职各罚款3000元。
⑤因措施审批不细,对现场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罚分管副总1000元,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审批人每人罚款400元。
⑥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分管副矿长1500元、分管副总1000元,责任单位分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400元,安监处分管科室负责人罚款400元。
⑦一月内在同一地点同样原因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领导、分管职能科室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标准加倍处罚;另罚监管部门:分管副总1000元,瓦斯办、安监处通防科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500元。
(二)瓦斯积聚事故处罚
1、瓦斯积聚汇报处罚
(1)事故地点发生积聚的,测气员发现没有汇报的,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通风区测气队队长,分管区长,区长,书记各罚款300元。
(2)测气员汇报的,无施工单位的,通风区负责处理;有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处理,事故单位处理不及时,不配合的,事故单位当班班队长,带班干部,区长各罚款300元。
(3)汇报后,瓦斯积聚现场处理不掉的,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记录在案,由分管领导拿出方案,并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处理。
(4)职能科室发现瓦斯积聚,通风区及施工单位未发现的,对通风区,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5)分管矿领导发现,职能科室、通风区及施工单位未发现的,对上述单位进行处罚。
(6)主要领导发现,其他人员未发现的,对分管矿领导及其他人员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在月度内连续出现误报的,对责任单位按照处罚标准累计翻倍处罚。
2、瓦斯积聚处罚
(1)瓦斯浓度(T1、T2)达0.8-1.0%(含1.0%)、T0达1%
①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
②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200元。
③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分管副职各罚款300元。
④事故科区党政正职各罚款200元。
⑤因措施审批不细,对现场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罚分管副总200元,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审批人每人罚款100元。
⑥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积聚事故的,罚分管矿长300元、分管副总200元,分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安监处分管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⑦一月内在同一地点同样原因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积聚事故的,分管领导、分管职能科室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标准加倍处罚;另罚监管部门:分管副总200元,瓦斯办、安监处通防科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100元。
(2)瓦斯浓度(T0、T1、T2)达1.0-3.0%(不含3.0%)
①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②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400元。
③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各罚款400元。
④事故班队的分管副职及科区党政正职各罚款300元。
⑤因措施审批不细,对现场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罚分管副总300元,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审批人每人罚款200元。
⑥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积聚事故的,罚分管矿长400元、分管副总300元,责任单位分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安监处分管科室负责人200元。
⑦一月内在同一地点同样原因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积聚事故的,分管领导、分管职能科室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加倍处罚;另罚监管部门:分管副总300元,瓦斯办、安监处通防科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200元。
(3)瓦斯浓度(T1 、T2、T0)达3.0%及以上时
①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
②同拨同茬人员各罚款800元。
③事故当班现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各罚款800元。
④事故班队分管副职及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600元。
⑤因措施审批不细,对现场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罚分管副总600元,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审批人每人罚款300元。
⑥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分管副矿长500元、分管副总400元,责任单位分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安监处分管科室负责人罚款300元。
⑦一月内在同一地点同样原因发生二次及以上瓦斯积聚事故的,分管领导、分管职能科室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标准加倍处罚;另罚监管部门:分管副总500元,瓦斯办、安监处通防科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300元。
半年内事故责任区队未出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同类事故的,给予区队返还罚款的50%;年度内未出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同类事故的,给予区队返还剩余罚款部分的50%。
四、相关要求
(一)对瓦斯超限及瓦斯积聚事故,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在24小时内进行追查、处理、通报,通报由矿长(或委托总工程师)签发。不按规定组织追查、处理、通报或无故不参加追查会的,罚责任人200元。
(二)井下各生产现场施工人员在发现瓦斯超限及瓦斯积聚事故要如实汇报,否则,经追查相关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罚;对出现瓦斯超限,相关责任人谎称误报,并刻意伪造现场的,一经查实,按严重“三违”处罚。
(三)对擅自处理瓦斯传感器监测设备,造成无法正常监测瓦斯气体的责任人,一经查实,按“三违”处理。
(四)生产单位技术人员在编制规程、措施时,要了解掌握生产现场环境,对可能存在的瓦斯隐患制定有效的技术措施,瓦斯防范措施需先经区研究确定,首先由区长审签,再上报相关科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由职能科室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编制的技术措施没有在本单位进行先期研究讨论,即上报科室组织会审的,编制措施人员每次罚款300~500元,党政正职各罚款200~400元。编制的规程、措施对瓦斯隐患管理没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或不具有指导性的,罚编制措施人员400~600元,党政正职各罚款300~500元。
(五)各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对编制的技术措施向职工进行贯彻,单位党政正职负责对措施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对瓦斯管理相关措施向职工贯彻不及时的,编制措施的技术人员按一般“三违”处罚。
(六)分管副总、分管科室、瓦斯办及安监处负责监督措施贯彻、落实,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再次出现时,对责任人进行督查,并限期整改。
注:本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