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
杨煤通〔2014〕181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及部门和单位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制。矿长负全面管理工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按要求配备防灭火工作所需的仪器仪表、设备,建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业队伍,配齐配足人员;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与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作计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措施,组织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程施工、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采掘等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监督工作负责。
第二条
通风区是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主管部门,其他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作。通风区负责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防火探查,注胶封堵,预防性防火灌浆、注氮等。
第三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组织、主体巷道布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区段划分、工作面压茬距离和时间、开采线与停采线位置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
矿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按排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程计划。
第五条
井下每一生产水平均要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井下消防材料库应按下表规定配齐消防材料(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并要定期检查与更新;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消 防 材 料 库 物 资 配 置 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瓦石 | 块 | 1000 |
2 | 黄沙 | 立方米 | 5 |
3 | 黄泥 | 立方米 | 5 |
4 | 熟石灰 | kg | 1000 |
5 | 砖 | 块 | 1000 |
6 | φ20mm分胶管 | 米 | 300 |
7 | φ50mm胶管 | 米 | 200 |
8 | 铁铲 | 把 | 20 |
9 | 手镐 | 把 | 10 |
10 | 牙钳 | 把 | 大小各三把 |
11 | 螺丝、螺帽 | 若干 | |
12 | 12#铁丝 | 米 | 200 |
13 | 2、4、6寸铁钉 | kg | 各5 |
14 | 扒钉 | 个 | 50 |
15 | 小桶 | 个 | 10 |
16 | 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 | 个 | 各10 |
17 | 各种管接头(变头) | 个 | 各10 |
18 | 木大板 | 块 | 50 |
19 | 5、10吨手拉葫芦 | 个 | 各1 |
20 | 5吨千斤顶 | 个 | 2 |
第六条
建立完善采煤工作面、煤(半煤岩)巷施工(修护)冒高区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检查制度、防灭火装备与仪器仪表维修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追究制度等。
综采工作面安装、收作、过构造和掘进(修护)工作面过断层、石门过煤段等特殊地段,必须编制综合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采后封闭制,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在1.5个月内砌筑永久封闭。如因回收不及时,到封闭日期后,通风区必须进行封闭,被封闭的设备,支柱等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因封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和分管区长责任。
第八条
新采区投产前或延深新水平时,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设备与仪器仪表注氮机、气相色谱仪、CO测定仪等要设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维护、校验等工作,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仪器仪表测定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
加强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培训工作,定期对采、掘、机、运、修班队长以上干部及通风、安监全体人员进行防治自然发火知识培训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防火意识,强化防火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积极推广应用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手段,积极推广普及三相泡沫、注凝胶,喷洒高分子材料等防火技术,不断探索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新途径与新方法。
第二节 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管理规定
在采区开采设计中,生产技术部必须设计好防火墙基础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墙位置构筑好防火墙基础,对防火墙基础内外及5m范圈内的巷道进行喷浆堵漏,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第十三条
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因素,制定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措施的编制由通风副总负责审查落实,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采煤矿长和掘进矿长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回采巷道在设计和施工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因设计造成巷道留顶煤的,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因施工不到位的,追究施工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根据煤层自然发火危险程度和开采技术条件,合理选择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按要求编制采区和工作面等防灭火设计。采、掘(修)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前,必须提前编制专门的工作面收作期间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沿空掘巷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采空区一侧顶帮必须进行喷浆或注浆堵漏等措施处理,处理措施滞后迎头不得大于30米。此项工作的责任人为掘进矿长。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煤柱和顶底煤,浮煤要出净,尤其是采至收作线附近,严禁丢顶、底煤。工作面回采至设计停采线必须停止回采,不得越界回采,收作要做到满收满回,确保采空区冒落严实。冒落带波及上伏近距离煤层的,收作线位置严禁超越上伏采煤工作面收作线。凡倾角小于25°以上的工作面,先替棚回收金属支架,然后用回柱绞车拉垮木棚,不留支柱,使之冒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人为采煤矿长。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收作(距收作线100米前)及遇构造影响正常回采进度,必须实施强化采空区防治自然发火预防性措施。此项工作的责任人为总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岩巷过煤段、过老空(巷)必须先喷浆后注凝胶。揭煤巷道过定没段及其前后10米范围,必须喷浆堵漏。喷浆厚度不小于150mm,喷浆工作责任人为掘进矿长,注凝胶工作责任人为总工程师。
煤巷掘进(修护)必须采取防止顶煤冒漏措施,责任人为掘进矿长;顶煤冒高及松顶区必须注凝胶充满堵实,责任人为总工程师。
巷道冒高处、岩巷过煤段、溜煤眼、材料眼等地点要采取不燃性防灭火专用材料充填密实。并设点、挂牌检查和建立台帐上图管理,定期取样化验,加强气体、温度检测等。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区通风,回采工作面开采线、收作线严禁布置在高负压区,应利用均压技术尽量减少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
工作面每班采煤移架结束后,必须及时在上、下隅角打设袋墙进行封堵,如工作面支架间未连接紧密,存在宽200mm及以上空隙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封堵。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和形成通风系统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机、风巷封闭墙必须设在出煤眼口以里,因客观条件限制,封闭墙需设在出煤眼以外的,应另加一道封闭墙并将留设的管孔延出。出煤眼必须填实,并且眼上口用混凝土封口,其厚度不小于0.3米,出煤眼下口的溜嘴拆除后加挡板并固定牢固,防止眼漏空向采空区漏风。
第二十六条
严格盲巷管理。设计和施工中均要避免盲巷发生,否则由施工单位备料封闭,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煤层中掘进巷道,空帮、空顶、冒顶处要用不燃性材料接顶,并打撞管注浆、注凝胶,同时对冒高处前后5m巷道进行喷浆堵漏,喷浆厚度不小于l50mm。对充填地点实行挂牌管理。
第四节 主要技术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要建立完善防火灌浆系统或其它有效的防灭火系统装备,并能满足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需要。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风(机)巷必须敷设灌浆、注氮管路,否则不得生产;综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建立注氮系统,所有回采工作面灌浆(注氮)系统要与回采工作面同时移交生产。
第三十条
井筒灌浆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50mm,采区灌浆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工作面灌浆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矿要加强灌浆(注氮)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注氮)管路。
第三十一条
已建立防火灌浆系统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预防性防火灌浆措施,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实行随采随灌。
采取采后集中灌浆的工作面,必须在回采工作面采至距收作线100米前进行防火灌浆,保证灌浆量、灌浆时间、灌浆质量。
回采工作面特殊地段应采取洒浆、打钻注浆等措施,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地面灌浆站要备足土方量(至少3个月计划的土方量),保证水土比不低于5:1,必要时添加粘稠剂或阻化剂。并要认真准确统计每天的灌浆量、土方量、灌浆时间、地点等数据,同时通风、安监等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地面、井下灌浆质量、灌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
采用注氮防灭火时,必须严格按照制氮机操作规程操作,制氮机必须设专人看管维护,保证注氮机正常运转,加强对注氮管路巡查维护,防止管路跑气、漏气。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绘制防灭火灌浆系统图、注氮、防火监测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灌浆(注氮、三相泡沫)管路管径、闸阀位置;注浆(氮)地点,灌浆站(注氮机)位置等;束管监测干(几路)、支管路及监测地点;火区和封闭墙位置等。
第三十五条
采取防灭火预防措施应遵守有关规定:
(一)采用灌浆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4、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灌浆透水的措施。
(二)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三)采用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巷道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3、压注的凝胶必须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予重新压注。
(四)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2、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五)采用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5、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五节 防火封闭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防火封闭墙施工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质量要符合质量标准。矿井的永久封闭墙,必须进行喷浆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做到严密不漏风。
第三十七条
封闭墙的位置应选择在支护完好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施工封闭墙地点拉棚、改棚、护顶及永久性封闭前支护不完好等处理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修护或掘进人员进行,在确保安全后封闭工方可按要求进行封闭墙施工。
要明确封闭墙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人,安监部门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封闭墙施峻工后,矿要组织安监、技术、调度、通风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质量不合格,要追究责任,推倒重建。
第三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永久封闭;工作面过联眼(联通采空区)必须在10天内封闭。此项工作的责任人为矿长。
第三十九条
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永久密闭必须采用双墙结构,两墙间隔不小于1.0m,中间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带压注实,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第四十条
永久封闭墙体必须留设直通采空区的观察孔(取样孔)和措施孔,观察孔孔径不得小于10mm,措施孔管径不得小于100mm,孔口要采取防漏风措施。此项工作的责任人为通风副总。
第四十一条
砌筑永久封闭时,必须切断封闭墙外的钢管、轨道金属物体及电缆等,防止杂散电流引入封闭区内。
第四十二条
封闭墙前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栅栏外,不得安设和存放机电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封闭墙自砌筑好之日起,通风区三日内必须上台帐,定期检查,检查记录表、检查手册、台帐做到三对口。
第六节 灭火救灾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应立即向矿安全信息中心报告。安全信息中心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等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矿安全信息中心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长和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防等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
第四十六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闭火源进风,后封闭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含氧量。
第七节 火区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立煤层自然发火报告制度,矿井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CO呈上升趋势或超限、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必须立即汇报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并由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向矿主要领导汇报。同时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及通防处。
第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照发火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档案。火区管理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表。(2)防火墙观测检查记录。(3)灌浆、注氮记录。(4)火灾处理措施及经过。(5)火区位置关系图。
第四十九条
火区封闭后,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灭火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积极落实灭火方案,加速火区熄灭进程。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30m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五十一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五十二条
封闭火区经连续取样证实火已熄灭,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五十三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由救护队按《规程》要求实施启封。
第五十四条
在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每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湿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定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二)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2、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