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安全总局令第33号)要求,督促矿领导深入井下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矿领导带班人员范围界定: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每个班次必须至少1名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调度室负责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制定、通知、协调;安全科负责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督促、信息录入、考核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接受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带班人员职责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对现场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进行巡查,对重点工程、特殊施工、危险性较大的隐患治理等实施现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动态排查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等各方面存在的隐患,并严格督促整改。
井下遇到水、火、瓦斯、顶板等突发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带班下井领导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严格按照带班计划,覆盖检查带班区域所有采掘头面及其他重要地点,及时指挥处置井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隐患和问题。
三、带班规定
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矿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不少于8个。
现场带班时间:0点班00:00-08:00;8点班08:00-16:00,4点班16:00-00:00。
每月由调度室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表》,带班下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带班时间和班次带班下井,严禁空岗、脱岗等现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带班下井时,必须提前向矿长请假,外出考察、开会、培训等在一周之内的,由本人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一周以上的应提前告知调度室负责人,由调度室负责人依据情况,协调通知其他领导进行替班,确保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带班下井。
带班人员按照“三八”制(0点班、8点班、4点班)时间带班,做到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上、下井时间以井下定位时间为准,满8小时为合格。
带班人员正常情况下每班向调度室汇报2次,即接班后交班前,原则上汇报间隔6小时以上,班中出现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带班下井过程中要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带班下井人员要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带班下井人员要亲自填写,不得代填),带班记录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落实处理情况、意见等,升井后交安全科。
遇到险情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时,行使紧急处置权,首先下达撤人命令,采取紧急避险和处置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到安全地点或升井,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四、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时间:0点班:23:30;8点班:07:30;4点班:15:30。
第二十四条 在井底车场附近设矿领导带班交接班室,带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班室当面交接,严禁电话交接班,防止因交接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第二十五条 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原因及落实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确认,方可升井。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发现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而未整改完毕的,应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方可离开现场;因特殊原因现场不具备整改条件、不能现场整改的,必须通知责任单位,明确整改标准,规定整改时限,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超过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交接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进行考核处罚,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等待接班人员到来。
第二十八条 矿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全科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和管理。
五、公示与举报规定
第二十九条 每天由调度室负责将每班带班下井领导的姓名、职务在井口大屏幕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每月结束,由安全科对矿领导月度带班下井情况在矿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机关和上级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举报内容:
(一)入井领导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四)作业范围内存在事故隐患强令职工作业的;
(五)职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六)事故发生后瞒报、迟报、谎报的;
(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而继续生产未制止的;
(八)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一)举报投诉地点设在安全科。
(二)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举报,也可直接到安全科举报。
矿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县能源(应急)局电话: 煤监分局电话:
集团公司安全部电话:
六、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带班下井班次、下井时间和带班下井人员签名,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事故隐患,需要下班注意的安全问题等。
第三十七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信息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带班下井班次、下井时间、带班人员姓名、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第三十八条 矿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簿和下井安全信息档案内容,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带班下井档案填写的内容要与交接班记录填写内容相符。
第四十条 调度室要建立带班相关档案,即: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井下交接班记录簿、矿领导及管理人员带班记录(安全信息档案)。
第四十一条 每班由安全科负责筛选带班人员查处的隐患,对未能现场处理的隐患,及时纳入安全隐患“五定表”,进行下发、整改、消除、反馈和验证。
第四十三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由调度室统一管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管理由监测监控统一管理。调度室、监测监控要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年。
第四十四条 各种纸质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安全副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和当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七、带班管理考核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带班下井造成空班空岗的,对责任矿领导每次罚款500元;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调度室负责协调,因未能及时调整计划或下达通知导致空班空岗的,对矿调度室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在井下交接班的对当班矿领导每次罚款500元;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及带班下井记录的对当班矿领导每次罚款200元;未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对当班矿领导每次罚款200元;因带班下井履责不到位造成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的对当班矿领导每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带班下井指标的,每少1次对责任矿领导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八条 未按要求整理和保存相关带班下井档案的、未按照规定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进行公示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伪造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的,对责任矿领导每次罚款200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职。
第四十九条 带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当班带班矿领导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严格考核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对完成下井带班计划的,解决井下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的,特别是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由安全科提出申请,报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予以相应嘉奖。
第五十一条 由安全科负责矿领导带班质量和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考核、通报,并报劳资科进行奖惩兑现。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科;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