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下所有无法利用煤矿全负压通风的掘进巷道,都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二、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防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科长和通风助理批准。
三、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必须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四、局部通风机应实行挂牌专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功率、风筒长度、风机的吸风量、安装时间以及负责人。
五、机电科和监控中心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的使用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发现甩掉“三专两闭锁”装置,要认真追查, 严肃处理。
六、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凡是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因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因局部通风机本身的电气机械故障引起的停电、停风事故,均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登记上报,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
七、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八、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九、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十、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所需风量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风筒到工作面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准送风。
十一、瓦斯检查工要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或风筒脱落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瓦斯检查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记入台帐,安全员负责撤出工作面人员,跟班队长、班组长负责在巷道入口设置警标,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入内。
十二、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瓦检员(以瓦检员所带光学瓦检仪为准)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过0.5%,其次检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1%,跟班电工方可直接恢复局部通风机送电、送风。
十三、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通风科、安全科要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按审批措施进行排放。
十四、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调度室立即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全、通风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五、停工、停风时间较长的工作面,必须进行"三断"(断水管、断道、断电缆),一切导电物体不得进入盲巷,并对停风区进行临时封闭。
十六、各使用单位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通风科要根据安装地点的实际情况,安排通风队按作业规程指定位置进行局部通风机安装。
十七、局部通风机的定期检修由机电科负责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接到检修通知后,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立即更换。升井后的局部通风机及开关检修由机电科安排。
十八、局部通风机的管理隶属通风科,通风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使用、检修、检查等有关管理制度,对局部通风机全面负责。
十九、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筒选型、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数量及有关通风技术参数测算。
二十、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安装;机电队负责正常维护,以及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十一、监控室负责局部通风机"两闭锁"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定一次,风筒风量传感器距风筒出口不超过20m。
二十二、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准随便拆开风筒。
二十三、施工队组要及时延接风筒,通风队要及时将风筒编号,每个掘进面每班要保持至少一节备用风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