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排放由通风科负责制定排放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排放前, 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二、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的巷道,由通风科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三、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四、全系统排放瓦斯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值。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五、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六、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瓦检员、电工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
2、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人的;
3、现场(地面、井下)指挥不在现场的;
4、措施规定的人员不齐、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未做到断电、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