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料厂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
二、木料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远离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三、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四、木料厂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得安装取暖火炉。
五、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 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六、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七、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八、木料厂周围必须设置消防栓和水龙带等消防设施。
九、木料场内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十、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