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仪器仪表报废,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损害程度确定,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1、仪器仪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技术落后、精度低、误差大、不能修复的;
2、仪器仪表超过使用限、损坏严重,再行修复其修复费超过该仪器、仪表价值50%以上者;
3、经计量检验部门检定不符合计量检验标准不能修复的产品;
4、上级部门规定强制淘汰的;
二、 仪器、仪表报废由矿组织机电科、生产科、通风科、供应科等部门参加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方可报废。并在台帐上注销,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
三、 仪器、仪表管理单位接到仪器报废申请后,按照仪器检定标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下发仪器报废通知单,统一回收处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