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夯实防治水管理基础,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晋煤行发[2012]23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矿井生产管理现状和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变化,进一步强化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探放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1、矿长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防治水科对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同时制定本矿区域防治水工作规划和本年度防治水计划,对相应水害类型制定的规划和措施。
3、按规定编制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以及井上下物探、地面钻探验证等方法,确实查清原有小煤矿开采情况,
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
4、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培训。所有参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探放水工作人员和施工队组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6、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建立满足生产衔接需要的专业化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
7、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8、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9、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推广探水距离200米以上的探水钻,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0、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2、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3、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
14、在开拓、掘进、回采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