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使其有效运转,达到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一、职防科、技术科、通风区和企管科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企管科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合格证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四)日常维护
职防科协调技术科、通风部门、物管科对所属范围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六)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七)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职防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二、实施细则
(一)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①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②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队、搬运队负责;
③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
⑤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区,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①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区制定标准,设计,并管理,职防科负责监督。
②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区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科、安全科、职防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科、安全科、职防科进行日常监
督管理。
(四)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①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主要运输巷、平巷及皮带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②皮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③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皮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④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⑤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全覆盖冲刷一次积尘,各个工作面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⑦通风区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⑧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