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劳保用品,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实用范围:
我矿注册的所有职工。
三、术语:
劳保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戴的个人随身用品,是一种辅助性安全措施。如:安全帽,工作帽,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冲击眼面护具,焊接眼面护具,听力防护用品,耳塞,耳罩,防护手套,一般工作手套,防震手套,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焊工手套,防护鞋,耐酸碱鞋,防水胶靴,防砸鞋,电绝缘鞋,矿灯,矿灯带,自救器,毛巾,肥皂,浴液,洗发液等。
四、职责:
1、我矿职防科是全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决策机构,负责我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下发。
2、企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进购、验收、保管,我矿职防科负责发放、回收和建帐。
3、人事科负责提供职工工种明细(包括兼职)。
4、各生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和管理。
5、职工在工作中应正确使用、保管和爱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6、我矿工会行使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的监督权。
五、工作程序:
1、我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和我矿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将制度发到各相关单位。各单位接到后予以执行本制度。
2、人事科及时向职防科提供职工工种变更名单,企管科配合职防科根据变更及时、合理发放劳保用品。
3、职防科是我煤矿劳保用品专职保供单位,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购和发放。岗位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所配备的劳保用品。对需要回收的劳保用品旧品,物管科必须严格、妥善收存。当职工退休(包括内退)或调离本单位时,劳资科通知离、退人员将工装交回物管科劳保库。
4、职工因工种变更需改变劳保用品时,需要变动的品种应按新工种标准立即予以发放,不需变动的品种则按新工种领用周期发放。如果原工种劳保用品保护性能超过现工种,则到期后再执行新工种标准。
5、兼职职工的劳保用品应对照发放标准保证按时发放。
6、队组或个人因特殊任务需要领用劳保用品时,需由矿领导审批发放。
7、岗位职工因意外原因(包括特体)领用时,须由企管科长核实、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
8、对长时间不从事使用劳保用品工作的职工,可建议职防科酌情减低发放标准。
9、我矿每一位职工有权向工会组织反映各级人员在劳保用品管理中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