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2022年煤矿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2022年煤矿工作机制第三条必须有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第四条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队组、班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并对相应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整改、验收、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人员、台账、记录相一致。 第三章2022年煤矿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两个计划要同时下发同时落实,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必须明确排查范围、内容和排查周期。排查范围要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即全覆盖)。
第八条排查周期:
1.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亲自组织,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每次检查必须覆盖所有应检地点。
2.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4.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九条登记上报。各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账,台账内要逐项完整登记所有事故隐患。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1.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执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4号)
2.其他隐患的判定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一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单位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和内部督办记录、治理后的复查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2022年煤矿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级治理。
1.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2.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3.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需按规定上报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治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隐患产生的原因分析、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目标和任务、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如进度安排、停产区域、报告周期、督办周期、验收销号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事故隐患治理必须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第十三条坚持措施先行。事故隐患治理前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治理过程中要配备必要的保障设施,因没有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安全员现场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凡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一律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跟班。
凡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一律由矿总工程师跟班监管。 第五章2022年煤矿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第一节治理督办第十五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对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其上一级单位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实施提级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难度和影响范围,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逐级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隐患单位要严格落实批准的隐患治理方案,及时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定期向公司挂牌督办部门及督办责任人报告相关信息。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一次深入现场,跟踪隐患整改,掌握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隐患单位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定期更新隐患治理进度信息,并向检查单位、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并更新隐患信息,及时督促销号;安全督察大队负责跟踪。 第二节验收销号第十八条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一般隐患由本单位对口业务部门或指定人员验收、销号;重大隐患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销号。
矿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完成治理并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告检查单位复查验收、销号。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公司进行复查验收、销号,并将复查结果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第三节公示监督第二十条安全科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并在调度室(井口、隐患区域)的醒目位置处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2022年煤矿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要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监管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改进完善。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对重大隐患、重复隐患、新增隐患等进行“追根溯源”,从技术设计、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备设施、现场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对下月及今后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到位。
第二十五条专项培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培训要结合实际,可灵活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 第七章2022年煤矿事故隐患排查考核管理第二十六条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价考核。
(一)一般隐患
1.检查发现的隐患,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罚款责任单位每条3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2.属地政府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发现的,罚款责任单位每条200元、相关责任人100元,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罚款责任单位每条1000元、相关责任人500元。
(二)重大隐患
1.发现重大隐患的,每条罚款责任单位500元、相关责任人300元;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每条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相关责任人500元。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通报批评处分。
2.同一次检查发现3条以上重大隐患,每条罚款责任单位500元、相关责任人300元,同时罚款除责任单位当月全员安全奖30%。给予单位分管副职降级处分,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
3.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罚款责任单位每条500元、相关责任人300元;未及时上报对口业务主管单位挂牌督办的,罚款责任单位每条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三)重复隐患
1.同一条重复隐患提出3次仍未完成整改的,罚款责任单位,一般隐患每条200元,重大隐患每条500元,同时罚款相关责任人,一般隐患每条100元,重大隐患每条300元。
2.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督查大队及五人小组检查发现重复隐患,提出3次以上仍未完成整改的,罚款相关责任人1000元。
3.对重复隐患的考核问责包括经济处罚、安全约谈、通报批评等,可同步实施,互不为前提。
4.凡发现重复隐患的,由矿主要领导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管副职警告、通报处罚直至降级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通报处罚直至免职处分。
(四)红线隐患
对存在触碰安全红线隐患的,按照相应的安全生产红线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红线隐患重复出现的,升格处理。
(五)其他
1.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专门台账,未按要求列入隐患清单的,未按规定履行隐患登记、治理、督办、销号程序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2.除当班已处理隐患,其余隐患未列入隐患整改清单,未进行“五定”或“五落实”的,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200元、相关责任人100元。
3.隐患整改情况未按要求向检查单位、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200元、相关责任人100元。出现漏报资料的单位,每漏报一次,罚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4.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未按规定期限上报整改结果及复查申请的,罚款责任单位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5.未按时向属地监管监察部门填报安全检查管理信息的,每出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5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6.罚款以现场检查下达的文书、笔录及通报上的问题条数为依据。隐患重复次数从每年一月起开始统计,一年为一个周期,年底统一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