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矿井安全出口的规定。
每个生产矿井、每个水平、每个采区和每个采煤工作面,都必须设置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其作用是:
⑴构成矿井通风系统或各个分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即两个出口。
⑵当矿井发生灾害时,被灾害围困人员能通过两俱安全出口安全撤离灾区。若此时停电,撤离人员可不依靠提升设备而步行撤离。
⑶便于救护队员通过两个安全出口,接近或到达灾区进行抢险救灾,抢救和护送伤员。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其中的一个安全出口的通道受到灾害影响或被堵塞不能通告时,另一个安全出口可以正常发挥作用。所以,一个安全出口是不行的,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员的安全出口,未建成2个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通达地面的各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规定为不得小30m。如果距离近,会使相邻两个安全出口通道之间的围岩受地应力叠加和爆破震动的影响,不利于井巷的施工和维护,也不利于出口处地面工业广场的布置,满足不了生产需要。距离过大,则会增加工业广场占地,增加开拓量,增加压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