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鉴定方法的规定。
矿井瓦斯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将瓦斯矿井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到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与装备,对矿井瓦斯进行有效管理与防治,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1.矿井瓦斯等级及其划分标准
1)矿井瓦斯等级
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对瓦斯矿井划分的等级,不尽相同。如德国将瓦斯矿井分为6个级别,波兰分为5级,印度和日本分为3级和2级,美国只是将煤矿分为瓦斯矿井和非瓦斯矿井而对瓦斯矿井不再分级。
我国在20世纪50~60年代一直沿用原苏联的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方法,将瓦斯矿井划分为4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超级。其中超级瓦斯矿井包括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80年代以来,将一级、二级瓦斯矿井合并为低瓦斯矿井;将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中的非突出矿井合并为高瓦斯矿井;将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列为突出矿井。即共分为三个级别。
2)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一般说来,世界产煤国家大多采用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作为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标准,也有的将矿井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作为划分标准(如英国),或附加这一标准(如印度)。我国在2001年以前也是采用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作为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标准。
相对瓦斯涌出量(m3/t)与矿井实际生产原煤的数量有着直接关系,仅仅采用这一单个指标划分矿井瓦斯等级,不能直观地反映出矿井瓦斯涌出量的真实大小和灾害程度。即绝对瓦斯涌出量很小、相对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矿井可能被定为高瓦斯矿井;而绝对瓦斯涌出量很大、相对瓦斯涌出量较小的矿井可能被定为低瓦斯矿井。如,绝对瓦斯涌出量仅为3.0m3/min时的15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的相对瓦斯涌出量都大于10m3/t,都应划分为高瓦斯矿井;而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m3/min时,产量在210万t/a以上的较大型矿井的相对瓦斯涌出量都小于10m3/t,都应划分为低瓦斯矿井。显然,这样划分是不合理的口因此,在2001年颁发和2004年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高瓦斯矿井的划分标准,增加了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m3/min的条件,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4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m3/min)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另外,(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在低瓦斯矿井中,如果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实质就是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法,测定出矿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和相对瓦斯涌出量(m3/t)这两个参数,以此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组织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①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为组长,有通风、安监、救护等部门人员参加的瓦斯等级鉴定小组;②按矿井范围进行分区、分工,指定专人在测定日、测定地点进行测定工作,准确计算和做好记录;
③编制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2)物质准备:
①准备好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仪器、仪表和图表,包括瓦斯检定器、风表、秒表、皮尺等,以及有关记录表格、图、纸、笔等;
②对所用的瓦斯检定器、风表等仪器,必须预先进行检验和校正,以保证所测数据准确可靠;
③做好鉴定月份内,全矿井和各区域的原煤产量、瓦斯抽放量的统计工作。
2)选择测定站(点)
(1)根据矿井范围和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预先选择好测定站的位置,做好标志和测量好断面,并加以编号。
(2)测定站选择的原则是,要能真实反映该矿井、各煤层、各水平、各区域(各翼、各采区、各工作面)的回风量和瓦斯涌出状况。因此,测定站的具体位置应结合矿井生产系统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在矿井的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矿井一翼、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道内,选择合适地点,均应设立测定点。考虑到瓦斯来源和为分析瓦斯涌出状况提供依据,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道也应设立测定点。
(3)测定站应尽量选择原有的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为测定点;但绝对不要选在涡流和严重漏风的地点。
(4)测定站(点)前后10m巷道内不应有障碍物或拐弯、断面扩大或缩小;测定点要布置在风流分叉或与其他风流汇合前15~30m的地方。
3)井下测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瓦斯涌出量(m3/t)和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并取其中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①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鉴定时间应选择在瓦斯涌出量较大的一个月份进行,一般在7、8月或3、4月。
②在鉴定月份的月初、月中、月末各选择一天作为鉴定日(如5、15、25日);鉴定日的原煤生产和通风状况必须保持正常。
③在每一个鉴定日内,还要分早、中、晚三个班次分别进行测定工作。四班工作制的矿井,测定工作应在四个班次内进行。且每次测定工作都应在本班生产进入正常后进行。
④每次测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测点的风量、空气温度、瓦斯与二氧化碳的浓度等。为确保测定资料准确,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每一个参数每个班次必须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本班次的测定结果。每次测定结果都要记入记录表内,见表2-2-28。
4)测定资料的整理
表2-2-28 井下实测记录表
将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测得的记录资料进行计算汇总后,填写在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资料表中,见表2-2-29。
表2-2-29中的每个班次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应按下列计算:
瓦斯涌出量=风量×瓦斯浓度,(m3/min)
按表内各栏计算为:
第一班(3)=(1)×(2)/100,(m3/min)
第二班(6)=(4)×(5)/100,(m3/min)
第三班(9)=(7)×(8)/100,(m3/min)
三班平均瓦斯涌出量=[(3)+(6)+(9)]/3,(m3/min)
在填写和计算表2-2-29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实行四班工作制的矿井,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计算均应按四班工作制进行;
②计算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瓦斯涌出量时,均应扣除进风流中的瓦斯含量;在计算各测点的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时,要从实测的二氧化碳浓度中减去地面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
③实施瓦斯抽放的矿井,在鉴定日内还要测定相关地区的瓦斯抽放量。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也必须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内的相对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来确定。
5)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要按表2-2-30、2-2-31的格式进行填写和计算。表2-2-30填写方法如下。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选取瓦斯涌出量(包括抽放量)最大一天,来计算平均日产1t煤的瓦斯涌出量(m3/t)。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吨煤瓦斯涌出量(7)=1440×(3)/(6),(m3/min)
表2-2-29 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资料表
___________矿(集团公司)_________矿________井___________煤层____________翼_________水平_________采区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表2-2-30 矿用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测算表
技术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表2-2-3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集团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______________井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
技术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表2-2-31是经过等级鉴定测算后的结果汇总报告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报批
鉴定等级的矿井,要将必备材料上报给上级直接管辖单位(矿务局、集团公司、县煤炭工业局等),直接管辖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并结合产量水平、生产区域和地质构造等因素,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报批资料应包括:
(1)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资料表。
(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测算表。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4)标有鉴定工作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5)矿井上年度发生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6)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7)上年度发生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记录表。
(8)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鉴定期间生产是否正常和瓦斯来源、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等。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注意事项与要求
(1)各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以独立生产井为单位进行。
(3)应选择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在计算瓦斯涌出量时应取其最大值,并应包括抽放的瓦斯量。
(4)在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要采集煤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5)鉴定月份中,地面和井下的空气温度、湿度和气压等气象条件也应观测、记录,以备参考。
(6)若二氧化碳鉴定的结果与瓦斯等级不同,则在矿井配风时应以高者为准,而安全管理则以瓦斯为准。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虽然不再进行突出鉴定,但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的内容进行测算。
(8)经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域,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或防治瓦斯喷出的有关规定管理;但在下一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该地点的瓦斯涌出量下降到10m3/t以下或喷出现象已经消失,则该区域可以不再按高瓦斯矿井或防治突出规定管理。
(9)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正在建设中的矿井也应进行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如若测定结果,特别是在煤层揭开后的实际瓦斯涌出量超过原设计确定的矿井瓦斯等级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鉴定方法的规定。
矿井瓦斯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将瓦斯矿井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到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与装备,对矿井瓦斯进行有效管理与防治,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1.矿井瓦斯等级及其划分标准
1)矿井瓦斯等级
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对瓦斯矿井划分的等级,不尽相同。如德国将瓦斯矿井分为6个级别,波兰分为5级,印度和日本分为3级和2级,美国只是将煤矿分为瓦斯矿井和非瓦斯矿井而对瓦斯矿井不再分级。
我国在20世纪50~60年代一直沿用原苏联的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方法,将瓦斯矿井划分为4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超级。其中超级瓦斯矿井包括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80年代以来,将一级、二级瓦斯矿井合并为低瓦斯矿井;将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中的非突出矿井合并为高瓦斯矿井;将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列为突出矿井。即共分为三个级别。
2)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一般说来,世界产煤国家大多采用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作为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标准,也有的将矿井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作为划分标准(如英国),或附加这一标准(如印度)。我国在2001年以前也是采用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作为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标准。
相对瓦斯涌出量(m3/t)与矿井实际生产原煤的数量有着直接关系,仅仅采用这一单个指标划分矿井瓦斯等级,不能直观地反映出矿井瓦斯涌出量的真实大小和灾害程度。即绝对瓦斯涌出量很小、相对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矿井可能被定为高瓦斯矿井;而绝对瓦斯涌出量很大、相对瓦斯涌出量较小的矿井可能被定为低瓦斯矿井。如,绝对瓦斯涌出量仅为3.0m3/min时的15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的相对瓦斯涌出量都大于10m3/t,都应划分为高瓦斯矿井;而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m3/min时,产量在210万t/a以上的较大型矿井的相对瓦斯涌出量都小于10m3/t,都应划分为低瓦斯矿井。显然,这样划分是不合理的口因此,在2001年颁发和2004年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高瓦斯矿井的划分标准,增加了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m3/min的条件,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4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m3/min)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另外,(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在低瓦斯矿井中,如果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实质就是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法,测定出矿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和相对瓦斯涌出量(m3/t)这两个参数,以此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组织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①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为组长,有通风、安监、救护等部门人员参加的瓦斯等级鉴定小组;②按矿井范围进行分区、分工,指定专人在测定日、测定地点进行测定工作,准确计算和做好记录;
③编制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2)物质准备:
①准备好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仪器、仪表和图表,包括瓦斯检定器、风表、秒表、皮尺等,以及有关记录表格、图、纸、笔等;
②对所用的瓦斯检定器、风表等仪器,必须预先进行检验和校正,以保证所测数据准确可靠;
③做好鉴定月份内,全矿井和各区域的原煤产量、瓦斯抽放量的统计工作。
2)选择测定站(点)
(1)根据矿井范围和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预先选择好测定站的位置,做好标志和测量好断面,并加以编号。
(2)测定站选择的原则是,要能真实反映该矿井、各煤层、各水平、各区域(各翼、各采区、各工作面)的回风量和瓦斯涌出状况。因此,测定站的具体位置应结合矿井生产系统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在矿井的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矿井一翼、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道内,选择合适地点,均应设立测定点。考虑到瓦斯来源和为分析瓦斯涌出状况提供依据,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道也应设立测定点。
(3)测定站应尽量选择原有的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为测定点;但绝对不要选在涡流和严重漏风的地点。
(4)测定站(点)前后10m巷道内不应有障碍物或拐弯、断面扩大或缩小;测定点要布置在风流分叉或与其他风流汇合前15~30m的地方。
3)井下测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瓦斯涌出量(m3/t)和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并取其中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①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鉴定时间应选择在瓦斯涌出量较大的一个月份进行,一般在7、8月或3、4月。
②在鉴定月份的月初、月中、月末各选择一天作为鉴定日(如5、15、25日);鉴定日的原煤生产和通风状况必须保持正常。
③在每一个鉴定日内,还要分早、中、晚三个班次分别进行测定工作。四班工作制的矿井,测定工作应在四个班次内进行。且每次测定工作都应在本班生产进入正常后进行。
④每次测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测点的风量、空气温度、瓦斯与二氧化碳的浓度等。为确保测定资料准确,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每一个参数每个班次必须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本班次的测定结果。每次测定结果都要记入记录表内,见表2-2-28。
4)测定资料的整理
表2-2-28 井下实测记录表
地点 | 班次 | 次序 | 风 量 | 瓦斯浓度% | 二氧化碳浓度/% | 备注 | ||||
巷道断面/㎡ | 表速/r·min-1 | 风速/m·min-1 | 温度/℃ | 风量/m3·min-1 | ||||||
早 | 1 | |||||||||
2 | ||||||||||
3 | ||||||||||
平均 | ||||||||||
中 | 1 | |||||||||
2 | ||||||||||
3 | ||||||||||
平均 | ||||||||||
晚 | 1 | |||||||||
2 | ||||||||||
3 | ||||||||||
平均 |
表2-2-29中的每个班次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应按下列计算:
瓦斯涌出量=风量×瓦斯浓度,(m3/min)
按表内各栏计算为:
第一班(3)=(1)×(2)/100,(m3/min)
第二班(6)=(4)×(5)/100,(m3/min)
第三班(9)=(7)×(8)/100,(m3/min)
三班平均瓦斯涌出量=[(3)+(6)+(9)]/3,(m3/min)
在填写和计算表2-2-29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实行四班工作制的矿井,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计算均应按四班工作制进行;
②计算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瓦斯涌出量时,均应扣除进风流中的瓦斯含量;在计算各测点的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时,要从实测的二氧化碳浓度中减去地面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
③实施瓦斯抽放的矿井,在鉴定日内还要测定相关地区的瓦斯抽放量。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也必须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内的相对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来确定。
5)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要按表2-2-30、2-2-31的格式进行填写和计算。表2-2-30填写方法如下。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选取瓦斯涌出量(包括抽放量)最大一天,来计算平均日产1t煤的瓦斯涌出量(m3/t)。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吨煤瓦斯涌出量(7)=1440×(3)/(6),(m3/min)
表2-2-29 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资料表
___________矿(集团公司)_________矿________井___________煤层____________翼_________水平_________采区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气体名称 | 旬别 | 日期 | 第一班 | 第二班 | 第三班 | 三班平均涌出量/m3·min-1 | 抽放瓦斯量/m3·min-1 | 涌出总量/m3·min-1 | 月工作天数/d | 月产煤量/t | 说明 | ||||||
风量/m3·min-1 | 浓度/% | 涌出量/m3·min-1 | 风量/m3·min-1 | 浓度/% | 涌出量/m3·min-1 | 风量/m3·min-1 | 浓度/% | 涌出量/m3·min-1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瓦斯 | 上 | |
|||||||||||||||
中 | |
||||||||||||||||
下 | |
||||||||||||||||
二氧化碳 | 上 | |
|||||||||||||||
中 | |
||||||||||||||||
下 | |
表2-2-30 矿用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测算表
气体名称 | 矿井、煤层、一翼、水平、采区名称 | 三旬中最大一天的涌出量/m3·min-1 | 月实际工作日 | 月产煤量/t | 月平均日产煤量/t·d-1 | 日产吨煤相对涌出量/m3·t-1 | 说明 | ||
风排 | 抽放 | 总量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瓦斯 | |||||||||
二氧化碳 |
表2-2-3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集团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______________井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
矿井名称 | 瓦斯 | 二氧化碳 | 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 | 矿长姓名 | 证件号码 | |||||||||||
全矿井 | 采区 | 鉴定等级 | 上年度鉴定等级 | 全矿井 | 采区 | 鉴定等级 | 上年度鉴定等级 | 采矿许可证 | 生产许可证 | |||||||
相对量/m3·t-1 | 绝对量/m3·min-1 | 是否突出 | 最大相对量/m3·t-1 | 相对量/m3·t-1 | 绝对量/m3·min-1 | 是否突出 | 最大相对量/m3·t-1 | |||||||||
表2-2-31是经过等级鉴定测算后的结果汇总报告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报批
鉴定等级的矿井,要将必备材料上报给上级直接管辖单位(矿务局、集团公司、县煤炭工业局等),直接管辖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并结合产量水平、生产区域和地质构造等因素,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报批资料应包括:
(1)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资料表。
(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测算表。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4)标有鉴定工作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5)矿井上年度发生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6)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7)上年度发生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记录表。
(8)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鉴定期间生产是否正常和瓦斯来源、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等。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注意事项与要求
(1)各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以独立生产井为单位进行。
(3)应选择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在计算瓦斯涌出量时应取其最大值,并应包括抽放的瓦斯量。
(4)在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要采集煤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5)鉴定月份中,地面和井下的空气温度、湿度和气压等气象条件也应观测、记录,以备参考。
(6)若二氧化碳鉴定的结果与瓦斯等级不同,则在矿井配风时应以高者为准,而安全管理则以瓦斯为准。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虽然不再进行突出鉴定,但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的内容进行测算。
(8)经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域,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或防治瓦斯喷出的有关规定管理;但在下一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该地点的瓦斯涌出量下降到10m3/t以下或喷出现象已经消失,则该区域可以不再按高瓦斯矿井或防治突出规定管理。
(9)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正在建设中的矿井也应进行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如若测定结果,特别是在煤层揭开后的实际瓦斯涌出量超过原设计确定的矿井瓦斯等级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