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下各级供电电压的规定。
井下高压不超过10000v规定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井下高压10000v可由电力部门城市工矿企业及农村排灌10kV直接下井供电,取消了地面10/6kV变电环节,节约了大量投资与电力消耗,也提高了矿井供电的可靠性。
(2)随着煤矿自动化和机械化的发展,井下电气设备容量增加i供电距离也增加,6kV供电已受到了限制。将井下供电电压增高到10kV,电网输送能力可增加3倍,节约了投资、电力,提高了供电可靠性。
(3)自1971年起在焦作焦东矿实施10kV直接下井供电试验,1992年2月整套用于大型矿井的10kV矿用成套电气设备通过了能源部的技术鉴定。经过长期运行考核证明,10kV直接下井供电技术是成功的,是安全、可靠和经济的。但井下供电电压越高,电网对地电容电流越大,接地电火花能量越大,人身触电伤亡的危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使用10kV直接下井供电,应遵循以下规定:
(1)采用的10kV矿用电气设备,必须通过部级技术鉴定:
(2)10kV系统投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检查、试验;
(3)10kV系统投入运行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试验及整定工作:
(4)必须装设10kV单相接地保护,保护接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试验;
(5)纸绝缘的10kV电缆的连接,应用环氧树脂浇注的接线盒;
(6)10/6kV矿用监视屏蔽型橡套电缆的相互间连接及与设备连接,必须采用10kV专用的电缆终端。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是为了保障远方操作人员的安全而制定的。(GB559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标准中规定:控制先导电路电压不高于36V。
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为安全电压。这个电压的上限值,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任何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超过交流有效值5V。为适应不同条件,在交流有效值50V这个上限值之下,安全电压分为42V、36V、24V、12V和6V5个等级。煤矿井下安全电压等级为36V。
目前我国煤矿综采工作面大部分都采用1140V等级电压供电,随着综采高产高效工作面电气设备容量大幅度增加,114V配电压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要求,因此将114V提高到上面等级3300V。供配电电压等级升高后,电路电容电流、接地电流也随之增大,人体触电的危险和引发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几率也增大,因而要求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