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l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矿灯是"矿工的眼睛",是从事煤矿井下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必备照明工具。矿灯的不完好,则失去其防护性能,不仅影响正常使用,还有可能造成瓦斯、煤尘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必须保证下井矿灯盏盏完好。
由于井下的特殊条件,下井人员都必须携带矿灯。除了正常井下工作人员专人专灯外,还必须有为上级检查人员、救灾人员和外来学习等不定期下井人员备有的完好矿灯,以及用于故障矿灯更换和井下连班人员换灯等需要的矿灯。因此要求矿灯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矿灯的集中管理,每盏矿灯都有独自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建立发、放灯牌台账,实行"账、灯、卡"三对照管理形式,能有效地防止矿灯的丢失,及时掌握矿灯迟交和不交的现象。保证矿灯的充电质量和完好状态。有利于了解各班次的入井人数,当矿井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及时查清人员,便于采取救援措施。
矿灯是特殊型防爆产品,在井下拆开矿灯或敲打、撞击矿灯都能使矿灯失去防爆性,容易造成短路事故,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矿灯短路如无短路保护,很大的短路电流将长期存在,可能烧毁灯线,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因此要求: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矿灯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由于采用熔丝的短路保护熔断时产生高温,因此高瓦斯矿井应装有可重复使用的短路保护装置,动作时间一般小于8μ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