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二)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四)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五)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六)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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