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新罗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5·2”一般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龙岩新罗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5·2”一般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概况......................................................4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4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1
(三)事故发生经过..................................................14
(四)事故现场情况..................................................1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7
(六)其他情况.....................................................1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8
(一)事故报告及响应情况..............................................1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20
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21
(一)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21
(二)龙岩市公安局铁山派出所.........................................22
四、事故原因分析.....................................................22
(一)直接原因.....................................................22
(二)间接原因分析..................................................22
1.陆家地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规组织生产..............22
2.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不高...............................26
3.铁山派出所对陆家地煤矿爆破物品使用的监管不够到位..................2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26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5人)............................27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36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38
龙岩新罗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5·2”一般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2日16时许,龙岩市新罗区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以下简称“陆家地煤矿”)二采区+200-37#北采面(以下简称“事故工作面”)发生一起爆破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6.1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事故发生后,陆家地煤矿在2023年5月3日9时56分才向龙岩市新罗区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罗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核实并向龙岩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以下简称“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新罗区及陆家地煤矿,指导新罗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处置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并要求核实事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和迟报情况,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由福建局牵头,新罗区人民政府及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陆家地煤矿“5·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商请新罗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聘请4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井下现场测量、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方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类型、性质和责任,查明了煤矿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和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陆家地煤矿“5·2”一般爆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陆家地煤矿迟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龙岩市环闽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龙岩市环闽能源有限公司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6号商会大厦F幢16层,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3106850681,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闽)MK[2014]0049,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
公司于2014年7月7日注册成立,股权构成为:股东杨某某占股94.7%,股东苏某某占股3.3%,股东张某占股2%;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某某的丈夫。公司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配备4名专职安全员。公司下属有永定东中煤矿、陆家地煤矿、员当煤矿等3家煤矿。自2020年起,公司董事长朱某某因身体原因离开龙岩市,将环闽能源公司全权委托副董事长苏某某管理。
2.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地公司”)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行政区划隶属新罗区。
陆家地煤矿为1970年龙溪地区所建,1974年建成投产,1980年划归属地的龙岩矿务局管辖,2003年企业改制为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802877,有效期至2034年9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营范围为煤的地下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陆家地煤矿是该公司下属的唯一矿井。
3.陆家地煤矿基本情况
陆家地煤矿位于原陆家地勘探区南部和牛坑头勘探区的北部,处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岭后村~陆家地村一带,距龙岩市城区约5km左右。
矿区面积13.3278Km2,矿区范围由64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1000m~-300m。主要开采童子岩组一段的37#、39#、43#煤层,其中:37#煤层厚度0~10.81m,平均厚度1.30m;39#煤层厚度0~5.26m,平均厚度1.47m;43#煤层厚度0~4.82m,平均厚度1.22m。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矿井。矿井经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不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无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现象。设计的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采煤法,爆破落煤,搪瓷溜槽溜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煤层厚度0.8m以下采用木支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2022年11月24日,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陆家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矿被立案查处,全矿被责令停产整改。2023年2月27日,经新罗区煤炭服务中心组织核查、新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陆家地煤矿复工复产。
(1)证照情况
陆家地煤矿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3500002016051120142048,有效期至2028年5月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闽)MK安许证字〔2005〕K017,安全许可范围为:煤炭开采(主井+458m,风井+596m,排矸井+500m,排水井+355m),有效期至2023年10月9日。主要负责人郭仪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350322197001181015,有效期至2023年6月17日。
(2)矿井开拓和采掘布置情况
陆家地煤矿为平硐暗斜井开拓方式,采用机械排水,双回路供电。矿井有+458主平硐、+355排水平硐、+500排矸井、+596回风井等4个井口。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
矿井划分为+458m、+290m、+110m等三个水平及一个+385m辅助运输水平。生产采区为延深采区和201采区以及违规布置的二采区,开拓采区为延一采区和202采区。其中:延深采区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共有+290m、+245m、+200m和+155m等四个区段组织生产;201采区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共有+155m、+200m等二个区段组织生产。延一采区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建设区域为+110m~+20m;202采区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建设区域为+110m~-120m。目前,延一采区、202采区正在建设中。
发生事故的二采区为该矿早期已经开采并于1990年封闭的采区。2021年11月,该矿违规将二采区重新启封进行复采,但未报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也未列入该矿的优化采掘接续方案。
(3)煤矿采掘接续优化情况
根据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等6家煤矿优化煤矿采掘接续方案的批复》(龙工信煤管〔2022〕31号)及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优化煤矿采掘接续(延深工程)初步设计、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材料分析,矿井经批复的采掘接续优化采区为201采区和延深采区,采掘接续优化工作面布置有3个采煤工作面、8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4个全岩掘进工作面、2个备用采煤工作面。201采区主要安排在+200m、+155m区段生产,延深采区主要安排在+290m、+245m、+200m、+155m区段生产。
(4)运输系统设置情况
陆家地煤矿现有延深采区、201采区和违规布置的二采区共3个生产采区,各采区的运输、提升系统相对独立。其中:延深采区的矸石、煤炭经两道轨道提升(+458m~+290m、+290m~+110m),201采区的矸石、煤炭经两道轨道提升(+458~+385、+385~+110m);违规布置的二采区矸石、煤炭经两道轨道提升(+458~+290、+290~+200m)。煤、矸石车在各采区的+458m车场用蓄电池电机车进行分离,煤、矸石车各自重新编组,矸石车由架线电机车牵引至+500m排矸井下部车场(+458),再由+500m排矸井的提升绞车提升至+500m排矸井,煤炭由架线电机车牵引至+458井口地面工业广场的煤台。
二采区+458车场至+500m排矸井的运输距离约500米,正常运输时间约6分钟;+458车场至+458m硐口的运输距离约1200米,正常运输时间约15分钟。
4.发生事故的二采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陆家地煤矿的二采区+200-37#北采面。该采区是陆家地煤矿在上世纪90年代的生产采区,1990年因涌水量大、开采成本高等原因,该采区关闭。2021年11月份左右,该矿违规重新启封二采区进行复采,未报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二采区也不在该矿《采掘接续优化方案》的生产系统中。
为逃避监管检查,该矿在+458运输大巷右侧通往二采区的车场内用空心砖砌筑设置两道密闭墙,其中1道密闭墙内侧还使用风门(外面喷刷黄色油漆)。上级有关部门前来检查时,二采区便停止生产作业。
2022年11月,陆家地煤矿因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二采区停产封闭。到2023年2月底,陆家地煤矿经复工复产验收后恢复生产,钟某某队再次打开+458运输大巷通往二采区的密闭,2023年3月1日恢复二采区的复采工程。至事故发生时,钟某某队共生产煤炭24367.2吨(22095车),其中:2023年生产煤炭2940.3吨。
经现场勘察发现,二采区在+290区段使用的多台开关柜、蓄电池电机车充电器、空气压缩机均为非矿用设备,且没有煤安标志;个别已通电在用的防爆型照明灯具失爆,并使用德力西CDM10-100/3300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代替煤矿用开关;在+290、+458、+596等区段使用的提升绞车均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1)二采区采掘工程布置情况。二采区分为+458上山和+458下山两个区域,+458下山为单腿下山采区,未形成2个安全出口,且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采区通过采空区或废弃老巷回风。矿井在二采区内只布置了视频监控系统(在轨道下山、车场安装工业视频摄像头)和通讯系统(在绞车房、打点挂钩位置安装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未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采区布置有六个生产区段,共有5采6掘等11个采掘工作面,分别为:+596-39#复采面-1和+596-39复采面-2;+518-37#采面和+518-37#掘进面;+458-37#掘进面;+420-37#掘进面;+253-37#采面和+253-37#掘进面;+200-37#西掘进面、+200-37#北掘进面,+200-37#北采面。
(2)采掘承包情况。2021年11月初,钟某某与唐某某、王某某合伙成立煤矿采掘施工队(以下简称“钟某某队”),
口头约定以5:3:2的比例进行股份分配(钟某某5、唐某某3、王某某2),但三人没有签订合伙协议。钟某某具体负责施工队日常管理,唐某某不参与管理,王某某负责采购施工队材料,其也不负责施工队的管理。同年11月,陆家地煤矿为加快回收二采区剩余的煤炭,与钟某某签订《陆家地煤矿二采区采掘工程单价结算协议》,将二采区的采掘工程外包给钟某某,并将钟某某队编为陆家地煤矿掘二队,陆家地煤矿按395元/车的煤炭价格与钟某某队结算。钟某某队自行负责工人招聘、采掘布置安排、日常安全管理、爆破管理、工人工资结算等工作,二采区的电费也由钟某某队承担。陆家地煤矿指定技术人员丁某某对二采区进行技术指导。钟某某承包二采区后,又将采掘工程违规分包给刘某某、成某、王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5个小队。
(3)事故当班二采区作业人员情况。2023年5月2日,二采区在事故当班(中班)有13人入井,安全升井12人。二采区当班的井下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为:二采区+200区段当班安全员林某某;+200-37#北采面3人(张某某、张某某、穆某某)、+200m-37#北掘进面3人(张某某、张某某、张
某某)、+518-37#采面3人(黄某某、胡某某、黄某某)、+596-39#复采面1有3人(文某某、简某某、徐某某)。事故当班的陆家地煤矿井下带班领导为采煤副总工程师张某某,但其在当天没有到二采区巡查检查。
(4)事故地点情况。事故地点为二采区+200-37#北采面,煤层倾角约60°~80°,厚度0.8m~1.0m,直接顶板为细粉砂岩,直接底板为粗粉砂岩。
该工作面只有一个下安全出口,采用木支护,分二班作业,使用气腿式凿岩机打眼,爆破落煤,搪瓷溜槽运煤。经现场调查、勘察和问询,该工作面在5月2日中班爆破前已支护,放炮后迎头冲倒了6根支柱,采煤工作面可见一个没有装药的炮眼;现场可见工作面在爆破后已经与上部采空区贯通,工作面煤壁与上部采空区的间距为0.7m。2023年5月2日早班为事故前一班,事故发生前的班组为刘某某(班长)班组,有3人作业,出4车煤炭。早班下班时,工作面迎头煤层已经压薄,工作面支护完好。5月2日中班,张某某班组3人在二采区+200m-37#北采面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陆家地煤矿配备矿领导班子成员6人:矿长郭某某,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黄某某,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副矿长林某,分管煤矿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生产副矿长罗某某,分管煤矿生产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官某某,分管煤矿机电、
运输管理工作;经营副矿长陈某某,分管煤矿财务工作。此外,陆家地煤矿还配备有通防、采煤、机电、地质、安全等副总工,分别为:通防副总工温某某、采煤副总工张某某、机电运输副总工邱某某、地质副总工谢某某、安全副总工詹某某。全矿现有安全生产技术员26人,爆破技术员由安全股长陈某某兼任。
二采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由钟某某队自行负责,陆家地煤矿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管理,仅明确技术人员丁某某对二采区进行技术指导,主要负责采掘作业规程编制等工作。陆家地煤矿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均没有对二采区进行日常安全和技术管理。
2.职能机构设置情况
陆家地煤矿配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有安全股、生产股、机电股、调度室等业务股(室),相关股室主要负责矿井现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系统完善等日常管理各项工作,保障矿井生产施工按照计划进度和节点安全、正常、顺利进行。此外,劳工股、办公室等后勤部门除日常工作外,还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共管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陆家地煤矿配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61名,均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其中:瓦斯检查工9人,安全检查工8人,探放水工3人,电钳工11人,监测监控维护工9人,爆破工8人,提升绞车司机13人。
4.火工品及爆破管理情况
陆家地煤矿取得龙岩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编号为3508001300123,有效期至2023年10月9日。矿井建有一个井下爆炸物品仓库。仓库核定容量:工业炸药5吨,雷管1万发。
矿井生产股提供采掘工作面和采掘队伍的月度火工品使用量计划,经安全副矿长林某同意后,交由爆破技术员兼安全股长陈某某落实,矿火工库根据月度计划实施发放。矿井各个施工队伍所需的火工品用量,每日由采掘队爆破员提前一天向仓库主管黄某某申报。爆炸物品仓库主管黄某某负责汇总统计,并转至当班火工品发放员按需发放。
二采区的火工品由钟某某队以陆家地煤矿掘二队的名义向煤矿申请、领用,用于二采区的巷道掘进、采煤作业。爆破工作由钟某某队自行组织实施,陆家地煤矿没有派人对二采区的爆破作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为领用火工品,钟某某聘用了爆破安全员和爆破员,但聘用的爆破安全员和爆破员实际上不实施爆破作业,只负责每天到火工库领取火工品并运送到二采区,然后将火工品分发给各个采掘班组长,由各个班组长自行实施爆破作业。
2022年11月24日前(陆家地煤矿被责令停产整改前),二采区的火工品材料由爆破安全员胡某某向矿里申报,每天由爆破安全员胡某某、爆破员魏某某(2022年11月底辞职)负责去矿里仓库领取。两人将火工材料领出后,一起运送到二采区+458主提升上部车场的打点硐室内,分发给各个采掘班组长,由各个采掘班组长自行实施爆破作业。从2023年4月开始,矿里使用新的数码雷管以后,由胡某某、林某某(爆破员)和罗某某(爆破员)、苏某某(爆破安全员)负责去矿里仓库领取火工品,并送达二采区,再由胡某某分发给两
个掘进面的班组长罗某某和林某某(持有爆破证),由他们自行实施爆破作业,没有爆破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放炮。
经调查,事故当班张华生班组使用的火工品,是张某某在2022年11月从爆破安全员胡某某那里领来的。2022年11月24日,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陆家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全矿被责令停产整改,当时张某某还有4.8公斤炸药、10发雷管(老式电子雷管)未用完,也未退回仓库,自己私存起来,在陆家地煤矿二采区复产后又继续使用,用于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等特殊情况时实施爆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日13时许,陆家地煤矿事故工作面的中班作业人员张某某(班长)、穆某某、张某某从+458m井口入井,张某某安排张某某到二采区+458打挂钩点取走暂存在打点工陈某某处的火工品。拿到火工品后,3人乘坐矿车,通过二采区+458m~+290m、+290m~+200m两道轨道下山,到达+200m水平车场,于13时40分许到达+200-37#北采面。
到达工作面后,张某某把火工品交给张某某,然后3个人在迎头用气腿凿岩机(型号:ZY24,以下简称“风钻”)打眼,穆某某扶钻杆,张某某扶气腿,张某某打钻。在打钻过程中有出现钻头卡钻现象,当班共打炮眼7~8个。打完
炮眼后,穆某某、张某某把风钻拿到运巷,张某某在巷道推空车到装车口,穆某某到巷道后面准备扛木头上工作面,张某某在迎头装药爆破。在装药作业过程中,张某某使用钻杆捅送药包,捅送时钢钎与炮孔壁、雷管外壳摩擦撞击而引爆炸药,张某某被爆炸冲击波瞬间冲击倒地后,又被垮落下的煤、矸石埋压。
15时许,穆某某、张某某在巷道中听到有放炮声。约十多分钟后,穆某某扛木头上工作面,把坑木搬到第一道顺槽拐弯点并放下后,空手上到第二道顺槽中部5米位置,这时听到前面3米位置有粗重的喘息声,但没有看到人。穆某某认为是工作面出事故了,就呼叫当班作业工人张某某开展井下自救,在有喘息声的位置把煤、矸石搬开,扒了7-8分钟后,发现到张某某的背部,其上半身被矸石埋住,头、手被卡住。因矸石块大,两个人搬不动,穆某某就到附近的二采区+200m-37#北掘进面叫工人前来帮忙救援,并到二采区+200m车场打点室打电话到井口报告事故,请求救援。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福建同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测绘资质:乙级)现场实测,事故工作面位于该矿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2023年5月4日上午,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和福建局、龙岩市煤炭行业服务中心、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行在该矿的事故当班人员穆某某、安全员林某某引导下进入井下现场进行第一次勘察。2023年5月5日下午,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和福建局、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行进入井下现场进行第二次勘察。2023年6月7日下午,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和福建局、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行在该矿总工程师黄某某、测量技术员王某某和事故当班人员穆某某、张某某的引导下,再次进入井下现场进行第三次勘察。事故现场主要情况如下:
(1)图中第一段顺槽AB段坡度约23°,长32.7m,断面宽约1.2m、高约1.7m,采用点柱木支护,木支柱柱距约0.9m,柱径约12cm。AB段C点位置发现有一捆放炮母线,炮线长度约13m,顺槽装车口往上7m位置有一顶矿帽,顺槽CB段无通风且未钉栅栏。
(2)图中第二段顺槽CF段包括CDE段、EF段。CDE段17.89m,坡度约22°,断面宽约0.8m、高约1.8m,采用点柱木支护,柱距约0.9m,柱径约12cm,DE段煤、矸石约3车。EF段斜眼,斜眼坡度51°,长度约6.9m,断面宽约1.0m、高约1.5m,E点位置往上3m的上帮煤壁有1个空炮眼,空
炮眼位置右侧往上3m为立眼。现场勘察F点位置为采空区,F点上方为采空区矸石,工作面已经与上部采空区贯通。
(3)图中第三段顺槽DH段为分顺槽,长11m,坡度约23°,断面为宽约0.8m、高约1.7m,采用点柱木支护,柱距约0.9m,柱径约12cm,DH段口部D点位置有气腿式凿岩机和电镐各一台、长度1.5m的钻杆2根、长度1.2m的炮棍1根、长度1.5m的撬棍1根,顺槽口部未钉栅栏。
(4)图中F点上部为采空区,采空区顶底板岩石未脱落,采空区堆满矸石,第二段顺槽CF段E点位置有腐烂的坑木和煤、矸石。
(5)在二采区+200-37#北采面离装车点24m远的位置,放置有铁箱,铁箱内有放炮器和一捆放炮母线。
(6)37#煤层倾角约60°~80°,厚度0.8m~1.0m,容重1.75t/m3;煤层直接顶板为细粉砂岩,直接底板为粗粉砂岩。该工作面只有一个下出口,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采用型号为直径300mm的阻燃风筒,搪瓷溜槽运煤。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张某某,男,采煤工,班长,文化程度为初中,身份证证号3621021966XXXXX312,籍贯为江西省赣州瑞金市。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有关规定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6.1万元(不含事故罚款,见附件2)。
(六)其他情况
据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的尸体《鉴定文书》(新公鉴字〔2023〕193号),死者张某某“符合爆炸致心肺损伤而死亡”、“煤渣埋压导致缺氧加速死亡过程”。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及响应情况
发现+200-37#北采面在5月2日下午发生事故后,事故工作面的当班工人穆某某跑到二采区+200区段车场,遇到当班安全员林某某,立即向他报告二采区+200-37#北采面发生事故,有1人被埋。下午16时许,林某某打电话到调度室称要找钟某某,调度室值班员张某某即将电话交给当时正在调度室的钟某某,林某某向钟某某报告二采区+200-37#北采面发生事故,有1名工人被埋。钟某某安排林某某迅速组织二采区+200区段的其他3名作业人员参与救援,并电话通知戴某某和刘某某下井救人;同时,通知合伙人唐某某带一部皮卡车到+500排矸井等待人员出井,通知合伙人王某某寻找张某某的身份证及家属联系信息。
被埋压的张某某在挖出后放入矿车,于当日17时20分许从+500排矸井运出,抬进皮卡车后车厢于18时许送至龙岩市第二医院,经医生检查后,宣布张某某死亡。23时左右,钟某某因被张某某家属围困,安排王某某给矿长郭某某打电话报告事故。郭某某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钟某某和王某某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23时51分,郭某某给龙岩市环闽能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苏某某打电话,但没有接通。当时忙于
安排工人配合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做笔录,郭某某忘记向新罗区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5月3日8时54分,郭某某向苏某某报告事故,并交代安全副矿长林某向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报告事故。
5月3日9时56分,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值班室接到陆家地煤矿报告,称该矿二采区+200-37#北采面在2023年5月2日下午16时许发生一起事故,死亡1人。接到报告后,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叶某某、上官某某及片区安全监管人员立即前往陆家地煤矿调查核实事故情况。11时许,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将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分别上报区委总值班室、区应急局及龙岩市煤炭服务中心,并向陆家地
煤矿下达停产撤人现场处理决定书(闽(新罗区)煤安处〔2023〕2030号)。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工作面的当班作业工人穆某某、张某某在发现有人喘息的位置把煤、矸石搬开,扒了7-8分钟后,看到张某某的背部,其上半身被矸石埋住,头、手被卡住。由于两人搬不动大块矸石,穆某某即出来呼叫附近的二采区+200m-37#北掘进面的作业人员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3人上来协助施救。
钟某某在调度室接到电话得知二采区+200m-37#北采面有工人被困,为缩短受伤人员运输时间,马上电话联系机电副矿长官某某,要求清理出+458运巷到+500排矸井的运输通道,准备将受伤人员从+500排矸井运出。
16时50分许,张某某被救出,穆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把张某某抬上矿车,张某某、张某某2人返回+200-37#北掘进面。穆某某、张某某、林某某3人把矿车推到二采区+200m车场,张某某随后跟到+200m车场。到达车场后,碰到从矿井地面下来救援的人员4人(戴某某、刘某某、成某、王某某)。这4人和当时在井下参加救援的4人(穆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共8人乘坐的2部矿车,连同装有张某某的1部矿车经二采区的两道绞车提升到二采区+458m上部车场。17时20分许,张某某经+500排矸井送出地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5月2日16时50分许,张某某从事故工作面救出,17时20分许送到矿井地面,18时许送到龙岩市第二医院,经医生确认已死亡。
确认张某某死亡后,唐某某随即打电话给钟某某队的小组长刘某某,叫刘某某通知遇难人员家属前来龙岩处理相关事宜。唐某某随后打电话给钟某某,叫他和王某某负责妥善接待赶抵龙岩的遇难人员家属。当日20时40分许,遇难人员家属赶到龙岩,钟某某队派人安抚家属情绪,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023年5月11日,陆家地煤矿与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陆家地煤矿二采区“5·2”爆破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向签订救护协议的龙岩市矿山救护队请求救援,仅由二采区的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自行施救,且事故工作面未安装通讯电话,未能快速呼叫周边及地面人员参与施救,延缓救援过程,应急处置工作不及时。
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一)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
按照《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龙新委办2019〔32〕号)和《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龙新编委办2019〔63〕号),区工科局负责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具体协办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陆家地煤矿列为新罗区的重点监管矿井。2023年以来,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聘请第三方的煤矿安全专家23人次,先后对陆家地煤矿开展了岁末年初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复工复产验收和煤矿3+N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项等检查7次及各类安全巡查19次;向该矿下达《检查笔录》及《现场处理决定书》7份、《安全监管巡查情况记录表》19份,发现隐患问题69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按照整改期限按期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6份,隐患已整改60条,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2023年4月25日,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对该矿开展月度监管检查,发现隐患问题9条,原计划在2023年“五一”节后组织复查。该矿在5月2日发生事故后被责令停产,目前尚未组织复查。
(二)龙岩市公安局铁山派出所
根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规范》第三十六条(五)的规定,铁山派出所对责任区内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铁山派出所对陆家地煤矿的检查内容主要聚焦在地面火工库、井下火工库的火工品领用出入库记录以及火工品管理情况等方面,对爆破作业环节没有进行监督检查。2023年以来,铁山派出所分别于1月29日、2月27日、3月3日和4月26日组织对陆家地煤矿火工品使用情况的检查,未发现异常。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班作业人员张某某在二采区+200-37#北采面无证违规装药作业时引爆炸药,爆炸冲击波瞬间冲击张某某,爆炸同时贯通采煤面的上部采空区,张某某被垮落的煤和矸石掩埋,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陆家地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规组织生产
(1)爆破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爆炸物品的清退制度落实不到位。该矿自2022年11月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未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作业队伍清退剩余的火工品,部分炸药、雷管仍由采掘班组长自行存放。至2023年复工后,私存火工品的工人将火工品拿出来继续实施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二是对二采区的爆破作业失察失管。二采区的爆破作业没有严格落实由有资质的爆破员、爆破安全员实施,爆破员、爆破安全员负责到火工库领取火工品材料并运送到采区后,有的交由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采掘班组长自行实施爆破作业。
(2)违规发包采掘工程并以包代管。陆家地煤矿违规将未经安全许可的二采区采掘工程发包给钟某某队,以395元/矿车的单价与钟某某队结算,对作业工人招聘、工资发放、安全管理、爆破作业等均由钟某某自行负责,矿井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二采区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矿井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日常也未对二采区进行检查巡查。钟某某队承包二采区后,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采掘工程违规分包给各个采掘小队,且没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管理。
(3)蓄意逃避安全监管。一是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该矿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资料,未将二采区布置的+596-39#复采面1、+200-37#北采面等6掘5采共11个工作面填绘上图。二是下井人数作假。该矿二采区不安装人员定位基站,作业人员下井不带定位卡,逃避监管部门监管。
三是砌筑假密闭。监管部门到矿检查时,该矿在二采区+458运输大巷用空心砖砌筑2道密闭墙,其中1道密闭墙内侧使用风门(外面喷刷黄色油漆)。四是相关材料作假。该矿所提供的《福建省煤矿企业生产要素表》,隐瞒二采区的煤炭产量。二采区自2022年3月份正式生产以来,共生产煤炭24367.2吨,但从未在该矿的生产要素调度表上体现。五是违规发包。该矿与钟某某队签订《二采区采掘工程单价结算协议》,掩盖违规发包之实。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认真、不到位、不彻底。
陆家地煤矿没有认真对照《福建省矿山“强基础、控事故、促提升、增实效”3+N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井下作业人员无证违规上岗实施爆破作业、隐瞒工作面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到位、不彻底。
(5)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陆家地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638号令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81号修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改不全面、不彻底。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五职”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事故工作面所在的二采区未配备瓦斯检查员。二是技术管理不到位。事故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对安全风险预判不足,矿井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未按照批复的优化采掘接续方案实施采掘活动。三是现场管理不到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发生事故的二采区单腿下山、没有形成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通风系统不完善、事故工作面支护不到位和未安装通讯电话、甲烷传感器、监测监控分站、人员定位分站等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治理到位。四是安全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地点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的学时参加安全培训;二采区事故当班安全员林某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遇难人员张某某无爆破证就上岗实施井下爆破作业。
2.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不高
2023年以来,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虽对陆家地煤矿开展多次的安全监管执法,但多为习惯性检查,监管检查不够细致认真,对该矿井下作业人员无证违规上岗实施爆破作业、采用砌筑假密闭的隐蔽手段逃避监管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效能不高。
3.铁山派出所对陆家地煤矿爆破物品使用的监管不够到位铁山派出所对陆家地煤矿民爆物品使用监管理不够到位,对陆家地煤矿民爆物品清退制度不落实、未取得爆破证的人员在井下实施爆破作业等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改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张某某,男,群众,采煤工。事故当班采煤班长,负责爆破、采煤、支护等作业。未取得爆破员资格证,在二采区+200-37#北采面违规装药和爆破,违章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5人)
2.胡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二采区爆破安全员,未履行爆破安全员职责,实际上未到二采区爆破作业点进行监炮,违规将火工品转交给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采煤班组长实施爆破作业,不落实民爆物品清退制度,对本起事故负
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陆家地煤矿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议由新罗区公安机关对胡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3.魏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二采区爆破员(2022年11月已经从陆家地煤矿离职),未履行爆破员职责,实际上未到二采区实施爆破作业,违规将火工品转交给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采煤班组长实施爆破作业,不落实民爆物品清退制度,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鉴于其已从陆家地煤矿离职,建议由新罗区公安机关对魏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钟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二采区采掘工程承包
人,掘二队队长(矿里俗称“钟某某队”),负责二采区采掘工程及队伍的管理工作。违法违规组织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二采区进行采掘作业,将承包的二采区采掘工程再次违规分包,采用假密闭逃避安全监管检查,违规组织实施井下爆破作业,安排不具备爆破资质的采煤班组长实施爆破作业,不落实爆炸物品清退制度,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其本人2022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罚款;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
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建议由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议由新罗区公安机关对钟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5.郭某某,男,中共党员,陆家地公司法人代表、陆家地煤矿矿长,负责陆家地公司和陆家地煤矿的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法人代表及矿长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解决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矿井相关图件造假,隐瞒井下采掘工作面数量,在二采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二采区违规发包给钟国珍进行采掘作业,且以包代管,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二采区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接到事故报告后,没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迟报事故。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分别处以其本人2022年度年收入的40%和60%的行政罚款;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同时,建议移送其管辖权所在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6.苏某某,男,群众,环闽能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受环闽能源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朱某某之委托,负责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及陆家地煤矿的日常管理,同意陆家地煤矿违规复采二采区并对外发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其本人2022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罚款。
7.林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陆家地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二采区没有形成2个安全出口、事故工作面没有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等违规行为失管失察;违规批准向未经安全许可的二采区发放爆炸材料,对二采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井下违规分发民爆物品、无爆破资格人员实施爆破作业、清退制度不落实等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其本人2022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罚款;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罗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陆家地煤矿的矿图绘制、月度民爆物品使用计划、采掘工作面产煤量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落实采掘作业面安全技术论证、作业规程编制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200-37#北采面上部存在采空区的预判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章冒险作业;未如实绘制矿图。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官某某,男,中共党员,陆家地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陆家地煤矿机电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矿井井下供电管理不到位,违规给未经安全许可的二采区供电;对矿井安全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纠正二采区使用非矿用设备、电气设备失爆、二采区工人下井乘坐矿车、事故工作面没有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等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移送其管辖权所在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10.黄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总工程师,负责陆家地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矿井技术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图纸资料审查不认真,未将井下实际采掘作业地点填绘在相关图纸上;未认真督促技术人员开展采掘工作面安全技术论证工作,未严格审核+200-37#北采面作业规程,未如实编制煤矿采掘接续优化方案。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邱某某,男,中共党员,陆家地煤矿机电股长、机电运输副总工,协助机电副矿长做好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负责陆家地机电设备管理及维修保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二采区使用非矿用设备、电气设备失爆、提升绞车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等失管失察;未及时发现二采区采掘工作面未安装有线调度电话。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陆家地煤矿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移送其管辖权所在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12.林某某,男,中共党员,陆家地煤矿生产股股长,负责陆家地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生产副矿长做好矿图绘制、月度民爆物品使用计划、采掘工作面产煤量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落实采掘作业面安全技术论证、作业规程编制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200-37#北采面上部存在采空区的预判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章冒险作业;未如实绘制矿图,未在采掘工程
平面图等图纸上填绘二采区的采掘巷道。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陆家地煤矿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移送其管辖权所在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13.陈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安全股股长兼爆破工程技术员,协助安全副矿长做好矿井安全和安全员管理工作,负责陆家地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井下存在的事故隐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井下违规转发民爆物品的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陆家地煤矿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张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采煤副总工兼片区技术员(当班的带班矿领导),分管延深采区+200区段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井下存在的事故隐患,带班下井检查工作落实不扎实,当班没有到二采区的各个采掘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履行带班矿领导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陆家地煤矿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丁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片区技术员,负责二采区安全生产及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等职责,在二采区+458下山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仍组织编写+200-37#北采面的采掘作业规程;未认真落实采掘工作面安全技术论证工作,对+200-37#北采面上部存在采空区的预判不足,所编制的作业规程可操作性不强,未及时发现+200-37#北采面的现场安全隐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陆家地煤矿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6.林某某,男,群众,陆家地煤矿二采区安全员,负责二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二采区+200-37#北采面放炮作业未进行现场监护,对工作面存在的支护不到位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井下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空区不明、起爆线偏短等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陆家地煤矿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及陆家地煤矿没有认真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将未经安全许可、未列入该矿优化采掘接续方案的二采区采掘工程对外发包,以包代管,并采用假图纸、假密闭等方式蓄意隐瞒二采区的采掘作业点,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爆破事故,且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建议对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以行政罚款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建议由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暂扣陆家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规定,建议将陆家地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4.依据原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议将陆家地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降为三级。
5.对该矿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新罗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其他建议
1.建议新罗区煤炭服务中心向新罗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龙岩市新罗公安分局铁山派出所向新罗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陆家地煤矿应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再次发生。一要切实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严格落实民爆物品领用登记和当班清退制度,立即组织对矿井各采掘施工作业队伍的持有民爆物品情况进行自查,校对相关台账记录,对未使用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退回库。配齐配足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要强化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加强装填炸药、雷管和爆破作业等环节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施爆破,严格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严禁违章爆破作业。配备专用起爆器和符合要求的放炮母线,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井下爆破工作面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严禁乱扔、乱放。三要规范管理采掘施工队伍。所有采掘施工队伍必须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对现有队伍立即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予以清退。四要切实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抓实抓细安全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突出重点培训内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能够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熟知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持续深入开展“三敬畏”“反三违”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立即在全矿范围内开展一次以爆破作业管理、顶板管理、“反三违”、支护操作、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提高职工的防范事故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作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五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树牢法治观念和底线思维,增强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坚持以安全理念引领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六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如实报告生产作业情况,主动接受安全监管。
2.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管,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3+N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安全许可或审批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持续推进煤矿优化采掘接续,实施工作面动态管理和报备制度,制定完善井下密闭加强管理的措施,严厉打击假图纸、假密闭、隐瞒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调查发现陆家地煤矿存在单腿下山、假密闭逃避监管、使用非矿用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已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新罗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的通知》(闽安委办〔2023〕60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督促整改和复查验收等工作。
3.新罗区公安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分析本起爆破事故暴露出在民爆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环节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采取加强监管措施;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爆破作业环节的监管和民爆物品管理,有效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督促煤矿落实清退制度,严厉整治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要立即组织对陆家地煤矿持有民爆物品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对未使用的民爆物品要及时组织清退,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对本起事故调查发现陆家地煤矿在爆破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予以依法立案查处。
4.新罗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标对表找差距抓落实。要针对陆家地煤矿“5·2”爆破事故暴露出在民爆物品管理、爆破作业、顶板管理、密闭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梳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进一步厘清煤矿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三个必须”原则,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持续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对采用假密闭、假图纸、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惩,并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出现监管“真空”;要在全区煤矿企业开展一次“遵法守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以陆家地煤矿“5·2”爆破事故为典型案例,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进行法律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