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海天煤业有限公司2023 年“3 ·16”一般顶板事故处理的通报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海天煤业有限公司2023年“3·16”一般顶板事故处理的通报
集团总部各部门、中心,各二级公司:
2023年3月16日16时56分左右,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海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煤业”)井下3#煤层3618下分层运输顺槽无极绳绞车施工硐室内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3.05万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做实做优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现将海天煤业“3·16”一般顶板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3年3月16日16点班,海天煤业综掘队16点班班组长吴成远按照队长申冬保安排,带领工人冯军胜、庾晋龙、尚晋刚到3618下分层运输顺槽无极绳绞车硐室对2号基座再起底0.20m并进行收尾工作。期间吴成远到硐室检查现场情况,看见硐室口抬棚下靠近巷道口第一组靠里的一根单体液压柱泄压了。吴成远安排现场人员不要进硐室里面,待单体柱加压补液后才能进去。之后现场人员分散寻找液压管、液压枪和皮垫。当冯军胜和庾晋龙返回现场,无意中看到尚晋刚正在硐室内2号基坑里,冯军胜对尚晋刚喊了一句:“里面有根泄液柱,不安全,赶紧出来”,之后冯军胜和庾晋龙两人蹲下接液压管,同时听到硐室内有风镐作业的声音。大约17时,突然无极绳绞车硐室作业地点发生顶板冒顶,将尚晋刚埋压。3月18日21时许,尚晋刚被救出送往医院抢救。22时55分,尚晋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无极绳绞车硐室存在单体柱卸液未处理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章进入硐室内用风镐松动底板煤矸,顶板突然冒落将其砸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海天煤业技术管理存在漏洞。一是无极绳绞车硐室位置选址不合理;二是编制的施工无极绳绞车硐室和梭车基座安全技术措施有漏洞;三是相关业务部门措施审查把关不认真。
2.海天煤业现场施工期间,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一是基座施工期间,未按照措施要求支设单体柱,仅在靠硐室煤壁侧支设单体柱进行补强支护,同时每班多次对单体柱补液加压,造成靠近硐室煤壁侧的棚梁抬高,致使应力集中于双抬棚梁上,并对双抬棚产生侧向推力,直接影响双抬棚的稳定性;二是现场施工时擅自变更基座炮眼个数和位置,且两个基座违规一次性爆破,对基座外缘的底板、双抬棚棚腿和单体柱的稳定性造成破坏。
3.海天煤业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一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顶板管理重视不够,当班班组长发现现场存在单体柱卸液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员进入硐室作业;二是当班安全员、带班矿领导等履职不认真,未能发现硐室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现场未配备单体柱测压仪,每班未对单体柱初撑力进行检测;四是事故发生地点未安设视频监控设备。
4.海天煤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一是未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措施;二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差,自保互保联保意识不强。
5.天安公司对海天煤业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天安公司对海天煤业安全措施执行和安全管理监督不力,未能发现海天煤业顶板管理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山西晋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海天煤业有限公司“3·16”一般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矿安晋〔2023〕97号)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经集团公司2023年8月11日第24次党委常委会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天安公司、海天煤业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1.海天煤业生产副矿长魏庆丰,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带班期间巡查事故地点时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硐室施工期间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不认真,对措施的审查把关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魏庆丰政务撤职(生产副矿长)处分。
2.海天煤业总工程师司爱忠,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无极绳绞车硐室的位置选址不合理,对硐室施工期间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不认真,对措施的审查把关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司爱忠政务记过处分。
3.海天煤业安全副矿长、工会主席许会成,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严格,对措施的审查把关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许会成撤销党内职务(党支部委员)、政务撤职(安全副矿长、工会主席)处分,责成海天煤业按照《工会法》履行相关程序。
4.海天煤业机电副矿长范明明,负责全矿井机电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地点未安设视频监控设备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范明明政务警告处分。
5.海天煤业党支部书记、矿长原军胜,全面负责本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职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职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迟报负直接责任。给予原军胜撤销党内职务(党支部书记)、政务撤职(矿长)处分,调离矿长岗位,并罚款16.6131万元。
6.天安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邱海江,分管公司下属矿井的日常生产和顶板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海天煤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海天煤业顶板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邱海江政务警告处分。
7.天安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苗惠东,分管公司下属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海天煤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苗惠东进行诫勉谈话,并少发苗惠东3个月预付绩效薪。
8.天安公司董事长王家健,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领导挂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海天煤业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对王家健进行诫勉谈话,并少发王家健3个月预付绩效薪。
9.天安公司党委书记段广利,全面负责党务工作。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协助董事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少发段广利3个月预付绩效薪。
10.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天安公司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山西晋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海天煤业有限公司“3·16”一般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矿安晋〔2023〕97号)和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形成正式文件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11.政府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罚款,由天安公司负责督促及时执行。
四、防范措施
1.树立红线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天安公司要督促所属矿井深刻认识和反思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领导责任、队组责任、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着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有效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真抓实干,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2.进一步强化顶板管理。天安公司要督促所属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顶板支护技术管理体系,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特别要对存在分层开采和复采等特殊的地质条件,必须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科学治理顶板,强化灾害源头治理。
3.进一步强化技术管理。天安公司要督促所属矿井加强对单项工程、零散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及落实情况的跟踪盯守,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力度,确保各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科学严谨、针对性强,并有效落实到施工作业中。施工队组要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工程质量验收责任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天安公司要督促所属矿井强化现场动态管理,作业前要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确认,安全员要对井下全部重点作业环节安全巡查到位。要加大安全投入,在维护好、使用好现有视频监控设备的基础上,不断改造、增补,强化高清智能视频设备安设,实现煤矿所有有人作业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构建无监控不作业、作业行为受监督的作业现场可视化监控环境。要大力开展“用视频、反三违、防风险”,推动从业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5.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天安公司要督促所属矿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学习,一旦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6.切实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二级公司要提升安全管理实效,更大限度发挥安全管理作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矿井日常施工组织情况跟踪,强化对矿井的技术指导,监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5日